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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办医〔201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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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6-06 16:12:32  来源:农业部办公厅  浏览次数:3595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加强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管理,我部决定组织开展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办医〔2017〕22号
发布日期 2017-06-01 生效日期 2017-06-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标签标识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加强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管理,我部决定组织开展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以加强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管理为重点,严厉打击伪造、变造、买卖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秩序,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
 
  二、进度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为2017年6-10月,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6月)
 
  1.强化宣传。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宣传媒介作用,加强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动物检疫、畜禽标识管理和动物疫病防控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守法意识。
 
  2.加强培训。要以县为单位,面向基层官方兽医开展一次专题培训,重点包括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订购、发放、领用程序,动物检疫证明填写规范,畜禽标识佩戴要求,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内容,并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切实提升官方兽医能力素质。
 
  3.完善制度。要健全完善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专人管理、专账登记、专库存放,统一订购、按需领取、逐级发放、及时回收、定期销毁等制度,实行定期盘点、定期汇总、定期报告、定期督查。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7年7-9月)
 
  全面掌握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生产、发放、使用等基本情况,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办理一批违法案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处理一批违规人员,切实规范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管理。
 
  1.清查核实,摸清底数。对动物检疫证明出具人员官方兽医资格情况,动物检疫证明生产企业中标和备案情况,动物检疫证明订购、发放、库存和遗失情况,畜禽标识库存以及遗失等情况进行清查核实,摸清底数。
 
  2.严厉打击,规范秩序。严厉打击管理相对人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打击未持有效动物检疫证明出售、运输、屠宰动物行为;未对出栏牲畜佩戴畜禽标识行为;屠宰企业屠宰未附有效动物检疫证明和佩戴畜禽标识动物行为;非法印刷、买卖、伪造、变造、转让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等行为,特别是通过互联网买卖动物检疫证明的违法行为。
 
  3.严查违规,整顿队伍。严查官方兽医违规违纪行为,重点查处违规购买和倒卖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行为,不检疫就出证、为不合格动物出证等违规出证行为,动物检疫证明上下联不一致、填写不完整不规范行为,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秩序,避免“灯下黑”。
 
  (三)总结整改阶段(2017年10月)
 
  结合专项行动,对本地区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清查进展、取得的主要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建议等进行全面梳理和总结。坚持发现问题,立即整改,该纠正的事立即纠正,该处理的人立即处理,尽早消除风险隐患。对于无法及时整改完成的问题,要抓紧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明确完成时限和责任人,从制度层面予以解决。
 
  三、有关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加大对市、县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对重点地区、重点问题实行现场指导、跟踪督办,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行动总结及相关表格(见附件)于2017年11月20日前报我部兽医局。
 
  联 系 人:张志远
 
  联系电话:010-59191407
 
  传   真:010-59191855
 
  电子邮箱:shyjjdch@agri.gov.cn
 
     附件:1.2011 -2016年动物检疫证明订购签收情况
 
  2.动物检疫证明库存数量
 
  3.畜禽标识库存数量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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