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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网络食品销售经营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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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5-23 09:20:14  来源: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376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网络食品销售经营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桂食药办食流〔2017〕5 号)要求,加强我市网络食品销售监管工作,督促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食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市局决定自4月起至6月,用三个月左右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网络食品销售经营专项检查工作。
发布单位
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7-05-05 生效日期 2017-05-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gxqzfda.gov.cn/Item/Show.asp?m=1&d=5379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钦州港分局: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网络食品销售经营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桂食药办食流〔2017〕5 号)要求,加强我市网络食品销售监管工作,督促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食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市局决定自4月起至6月,用三个月左右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网络食品销售经营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提升,督导自查
 
  各县(区)局、钦州港分局对本辖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第三方平台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培训指导,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其应尽的食品安全责任义务。指导和督促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对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自查,自查内容包括:一是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的情况;二是制度建立及公开情况。包括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三是食品安全管理义务落实情况。检查其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资质审核登记、档案建立、信息公示、经营行为规范、食品贮存配送等管理情况;四是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可靠性与安全性的技术条件。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第三方平台分支机构完成自查后,要将自查情况报送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规范经营,开展检查
 
  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区)局、钦州港分局组织开展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食品销售经营者的专项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检查,建立完善网络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机制,规范网络食品销售行为,促进网络食品销售秩序明显好转。
 
  (一)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监督检查。请各县(区)局、钦州港分局对照《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及自建网站备案信息表》(附件1),并结合各自掌握的实际情况,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实行全覆盖的监督检查。采取查阅资料、登录主页面等方式,重点检查核实其备案信息、制度建设、制度执行、技术保障能力等方面的情况。
 
  (二)对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请各县(区)局、钦州港分局对照《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及自建网站备案信息表》(附件1)的信息并结合各自掌握的实际情况,对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逐一监督检查,除检查核实其备案信息、制度建设、制度执行、技术保障能力等方面的情况外,还要重点检查其网络食品销售行为,审查其资质条件及信息公开、交易记录档案保存、是否存在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等情况。
 
  (三)对入网食品销售者的监督检查。请各县(区)局、钦州港分局登录本辖区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对平台上的食品销售者进行抽查。通过第三方平台实行线上抽查,再比对自治区局政务办公系统食品药品综合业务监管平台的相对人库,核对相关信息,必要时进行线下实地核实相关情况,每个平台至少抽查10家食品销售者。重点检查入网食品销售者是否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地址是否属实,是否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是否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及公示的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等情况。
 
  三、加大力度,严厉打击
 
  各县(区)局、钦州港分局要加大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力度。严厉打击第三方平台不依法备案、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管理法定义务,入网食品经营者无证无照经营、超出许可范围经营、销售不合格食品、发布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要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查办一批消费者反映强烈、社会关注高、有影响力的网络食品安全典型案件。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相关涉案设备的电子数据提取、在线电子数据固定、数据分析等方面存在困难的,可以联系市局协调有关合作单位予以技术支持。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县(区)局、钦州港分局于2017年6月25日前,将《网络食品销售经营专项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2)和专项检查总结材料上报市局食品流通监管科,联系人:邓荣志,联系电话:0777-2858035,电子邮箱:qzgsspk@163.com。
 
     附件:1.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及自建网站备案信息表;
 
  2.网络食品销售经营专项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
 
  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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