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严厉打击畜牧饲料行业违法使用兽用抗菌药物行为方案的通知(琼农字〔2017〕31号)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严厉打击畜牧饲料行业违法使用兽用抗菌药物行为方案的通知(琼农字〔2017〕3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3-28 09:38:36  来源:海南省农业厅  浏览次数:1228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严厉打击饲料生产和养殖环节违法使用兽用抗菌药物行为的通知》(农办牧〔2017〕16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兽用抗菌药物使用监管,全面加强兽药监督执法能力建设,严厉打击畜牧饲料行业违法使用兽用抗菌药物行为,净化兽药饲料市场,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现将《海南省严厉打击畜牧饲料行业违法使用兽用抗菌药物行为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海南省农业厅
海南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琼农字〔2017〕31号
发布日期 2017-03-23 生效日期 2017-03-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hiagri.gov.cn/tzgg/xztz/201703/t20170327_2268978.html
各市、县、自治县畜牧兽医局,海口市、五指山市农业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严厉打击饲料生产和养殖环节违法使用兽用抗菌药物行为的通知》(农办牧〔2017〕16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兽用抗菌药物使用监管,全面加强兽药监督执法能力建设,严厉打击畜牧饲料行业违法使用兽用抗菌药物行为,净化兽药饲料市场,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现将《海南省严厉打击畜牧饲料行业违法使用兽用抗菌药物行为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海南省农业厅
 
  2017年3月23日
 
  海南省严厉打击畜牧饲料行业违法使用兽用抗菌药物行为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饲料兽药及畜禽产品质量监管,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动物食品卫生安全,针对央视“3.15”曝光案件问题,根据《农业部关于严厉打击饲料生产和养殖环节违法使用兽用抗菌药物行为的通知》(农办牧〔2017〕1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继续加强饲料兽药生产经营及养殖等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进一步增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能力,严厉打击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净化饲料兽药市场,推动我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稳定向好,确保全省不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工作范围
 
  (一)全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二)全省兽药生产经营企业;
 
  (三)全省畜禽牛羊养殖场(区)。
 
  三、工作任务
 
  (一)严厉打击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违法违规使用兽用抗菌药物的行为。加大全省饲料生产企业,特别是饲料添加剂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企业监督检查力度,排查原料和成品库房、生产车间,核查生产记录,发现使用兽药、人用药以及其他对养殖动物或人体具有直接或潜在危害物质的,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从重处罚。加强饲料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对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但未在饲料标签中注明所含药物名称、含量、适用范围、停药期规定及注意事项的,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对超剂量超范围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人用药、使用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的,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从重处罚。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未制成药物添加剂直接使用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二)严厉打击兽药生产经营企业销售禁用兽药、假劣兽药以及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的行为。加强兽药生产企业监督执法,检查企业原料和成品库房、生产车间,查验生产记录、配方、标签和销售台账,发现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以及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其他药物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开展兽药GSP经营企业大排查,严肃查处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发现销售原料药、人用药、违禁药的,没收全部药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有关条款从快从重严肃查处。
 
  (三)严厉打击养殖环节违法违规使用兽用抗菌药物的行为。  全面开展畜禽养殖环节兽用抗菌药物安全使用大检查,畜禽养殖场(户)要覆盖生猪、家禽、牛羊等所有品种,重点检查兽药采购、存储、使用情况,严格核对兽药使用记录、兽用处方等,严格核查对禁用药清单、休药期、注意事项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的掌握情况,强化兽药使用者主体责任意识,督促指导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用药制度。发现超剂量或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不按兽用处方药规定使用处方药、滥用兽用抗菌药物等违法行为,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等规定实施处罚。
 
  (四)严格追踪溯源,并案从重查处。在饲料生产环节和养殖环节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嫌兽药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踪溯源,严厉查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行为。使用的兽药属于假劣兽药的,对违法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从重处罚。兽药生产、经营者将原料药销售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养殖场(户)等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情节严重的”情形处理,没收违法所得,按上限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畜牧兽医局要充分认识当前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险,把加强兽用抗菌药物监管作为一项紧迫而长期的重点任务,精心谋划、统一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要充分调动动物卫生监督、农业综合执法等各方面力量,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能力。要将监管责任落实到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单位,建立健全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完善机制,形成严打态势。
 
  一是建立监督举报机制,畅通举报受理渠道,完善举报受理、处置和反馈工作程序,鼓励对提供重大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二是建立检打联动机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大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力度,发现违法违规线索一查到底,快速处置严格执法,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三是建立信息通报共享机制,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跨地区违法违规行为线索,要及时通报相关地区。性质恶劣、影响面大的违法行为,还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通过公开通报、媒体宣传、网络公示等形式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对违法行为的高压震慑。
 
  (三)迅速行动,开展专项排查。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结合实际,迅速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兽用抗菌药专项监督检查,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对畜禽牛羊养殖场规模养殖场(户)进行重点排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查处。省农业厅组织两个检查组到主要市县开展督查,重点检查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规模养殖场(户),严肃查处在饲料生产加工中非法添加喹乙醇等禁用物质,在饲料、兽药经营环节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在动物养殖过程中非法饲喂“瘦肉精”、超范围使用兽药、饲料添加剂和滥用兽药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总结经验,及时报送信息。
 
  各市县要通过严打兽用抗菌药行动,举一反三,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促进日常监管工作落实,杜绝发生非法添加违禁药物问题,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要建立常态信息报送机制,加强工作落实情况督查,按季度向省农业厅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典型案例等。在工作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联系省农业厅饲料兽药管理处。
 
  联系人:于志华
 
  电话及传真:65350395
 
  邮箱:nytslsyc65350395@163.com
食品伙伴网饲料合规服务中心提供饲料相关标准法规解读、合规咨询、标签审核、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登记申报、境外工厂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邮箱:vip@foodmate.net
饲料和宠物食品合规联盟
实时把握饲料和宠物食品合规动态
请扫码关注饲料和宠物食品合规联盟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3)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1.21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