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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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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2-24 09:06:44  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浏览次数:8305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和强化地方政府安全监管工作,更好地推动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
发布日期 2015-12-14 生效日期 2015-12-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和强化地方政府安全监管工作,更好地推动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适用于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仓储设施)企业,作为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安全督查及企业开展隐患排查的重点内容。
 
  二、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在《目录》基础上完善本地区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及具体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并报送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三、有关企业要参照《目录》,制定安全检查重点内容,并开展全面的自查自改;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做好宣贯工作,将本通知下发到有关企业,并认真开展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发现存在《目录》中有关问题的,一律依法予以处理。
 
 
  安全监管总局
 
  201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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