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4日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精神,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坚持齐抓共管。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压实责任、健全机制、形成合力。
坚持问题导向。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聚焦主体责任落实不力、风险隐患排查整改不彻底、安全监管存在盲区死角等问题,进一步完善措施、细化要求、整改到位。
坚持科学预防。加快安全科技创新,积极推动信息网络技术应用,建设智慧安监,推进危险岗位“机器换人”,提升产业安全发展水平,进一步强化本质安全。
坚持系统治理。健全和完善政府治理、行业治理和社会治理相结合的综合治理体系,统筹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市场等手段,落实人防、技防、物防等措施。
(二)工作目标。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合力进一步提升,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各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进一步摸清,危险化学品信息共享机制初步建立,安全风险预防大数据平台开始发挥作用。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更趋合理,涉及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工作高质量完成,重大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夯实,综合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市场机制的推动作用初步显现,安全保障水平明显提高,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治理内容和工作措施
(一)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
1.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协调机制,进一步形成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整体合力。安监部门要切实履行规划、制度、标准和政策制(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职责,建立定期会商机制,研究、部署和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重点工作。
2.强化部门安全管理职责。严格落实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安委〔2016〕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23号)要求,依法依规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3.依法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宣传贯彻,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定期对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符合性审核,探索建立企业履行法定职责量化考核制度。根据不同行业特点,积极采取扶持措施,引导鼓励危险化学品企业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执法检查,规范检查内容,完善检查标准,提高执法检查的专业性、精准性、有效性,依法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曝光力度。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黑名单制度,利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进一步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4.建立责任考核和追究制度。加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在“平安浙江”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中的权重。按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落实事故报告制度。加大对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肃追究事故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二)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预防大数据平台。
5.全面摸排危险化学品全链条安全风险。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的单位对危险化学品风险摸排的主体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安委〔2016〕7号文件规定,负责指导本行业危险化学品风险摸排工作,并制定安全风险数据采集规范。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督促辖区内相关单位全面履行危险化学品风险摸排和数据填报义务并进行检查。
6.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数据库。在全面摸排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基础上,根据行业特点建立分层级管理的安全风险数据库。数据库应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性质、规模、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和危险化学品名称、最大储存量、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等安全风险信息。涉及重大安全风险及跨区域安全风险的重大危险源、高危化学品、油气管道、城镇燃气、危险货物运输等统一建立全省数据库。
7.构建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预防大数据平台。加强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建设,指导、协调和推进各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数据库建设,加强省级重大安全风险及跨区域安全风险数据库管理,推进跨部门、跨层级的数据整合。依托政府数据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形成政府建设管理、企业申报信息、数据共建共享、部门分工监管的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预防大数据平台。
8.发挥安全风险预防大数据平台的作用。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及相关安监部门要充分利用平台实施安全管理,督促企业和危险货物托运人认真履行风险告知义务,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安全标签的要求,确保将危险特性和处置要求等安全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传递给下游企业、用户、使用人员和应急处置人员。依托平台开展安全公共服务,通过公布咨询电话和公开已登记的危险化学品相关信息,为社会公众、相关单位、政府及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咨询和应急处置技术支持服务。
9.鼓励企业建立安全管理信息平台,提高企业自身安全管理能力。灵活运用各种方式,探索实施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电子追踪标识制度,及时登记记录全流向、闭环化的危险化学品信息数据,基本实现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信息化安全管理及信息共享。
(三)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10.统筹优化产业布局。综合资源供给、环境容量、安全保障、产业基础等因素,在推进“多规合一”工作中,优化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明确县域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的鼓励、限制与退出意见,严格控制新增化工园区的设立。通过规划编制和区域安全风险评估,科学设置生产区域、储存场所、经营市场和运输干道,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所需的防护距离要求。
11.全面实施涉及人口密集区和列入限制、退出规划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作。通过规划调整和定量风险评估,确定停产整顿、转产、搬迁和关闭企业的名单。制定搬迁关闭工作计划和方案以及关停并转、退城入园的综合性支持政策,通过专项建设基金等给予支持。
12.加强化工园区(集聚区)安全风险管控。全面开展化工园区(集聚区)区域定量风险评估,科学确定区域风险等级和风险容量,提出有效降低区域安全风险的政策措施。重点化工园区(集聚区)和距离周边居民区较近的化工园区(集聚区)以物理隔离方式实施封闭化管理,对暂时无法实施物理隔离的,以电子监控方式实施半封闭化管理。完善为化工园区公共管廊设施配套的报警和监控装备。积极推进重点化工园区(集聚区)安全监管、危险源监控、人流物流管控、应急保障和医疗救助“五个一体化”管理,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搭建智慧安监平台,实现线上监控预警和线下执法检查的高效联动。
13.加强重大危险源和跨区域安全风险管控。建立安监部门与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之间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机制。督促有关企业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参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要求,完善监测监控设备设施,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全面开展国家战略石油储备库和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高危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全过程管控。探索实施氰化钠等剧毒化学品专库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逐步实施电子示踪管理。
14.加强运输过程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规定要求,包装、装卸、运输和管理危险货物。落实各部门、企业和单位的责任,提高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准入门槛,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建立装货前运输车辆、人员、罐体及单据等查验制度,严把装卸关,加强日常监管。加快为港口、码头、机场、铁路等交通枢纽危险货物集中场所配套的危险货物查验、处置、救援等安全设施建设。
15.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能力建设。实现市场需求和处置能力基本匹配,督促企业按照“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及时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废弃处置过程的环境安全管理。
16.严格安全准入。建立完善涉及公众利益、影响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建设项目公众参与机制。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施发展改革、经信、公安、国土资源、环保、建设、交通运输、卫生计生、安监、海洋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批。严禁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鼓励各设区市根据实际制定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
17.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加强对从事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监督管理,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及储存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依法严肃追究因设计、施工质量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责任。确保舟山民营绿色石化基地等重大项目安全推进。
(四)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保障能力。
18.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工作。继续加大支持力度,推动重点区域依托企业建立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明晰队伍和装备配备标准,提高应急处置的实战能力。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快建立信息共享的应急救援决策支撑系统,提升应急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探索建立应急救援专业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应急处置。建立完善应急救援队伍有偿使用制度,完善无偿储备、有偿使用,政府补贴、企业负责的应急物资储备机制。
19.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加强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力量,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开展监管人员专业化培训,达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75%的要求,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水平。合理设置用于储存罚没、扣押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实现专库存放。
20.大力推进社会化服务。加快培育社会化、专业化服务机构,引导和激发企业服务需求,鼓励中小微企业订单式、协作式购买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引入市场化“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安全生产服务竞争性选择机制,促进安全生产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切实解决部分中小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管不好的问题。鼓励区域性大型龙头企业提供社会化服务。加大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力度,持续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严格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监管,规范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对弄虚作假、不负责任、有不良记录的中介机构,报请有权管理部门依法对其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追究相关责任并予以曝光。
21.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危险化学品领域建立安全生产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鼓励金融、保险机构通过向第三方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为企业提供投保(信贷)前安全风险评估、保险(信贷)期内定期安全检查等专业服务,有效防范和化解因安全生产风险引发的金融风险。
22.进一步发挥科技引领作用。继续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推动化工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加速现有企业自动化控制、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改造升级,减少危险岗位作业人员。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智能工厂,利用智能化装备改造生产线,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加快智慧园区建设。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引进国内外高端人才,建设国际前沿水平的安全风险工程实验室,解决我省精细化工领域因工艺安全核心数据缺失而导致的工艺设计不完善等突出问题。支持企业开展工业工艺中资源、过程和产品的绿色化技术研究,寻求有毒有害原料、易燃易爆工艺的产品和技术替代。大力推广应用风险管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等先进管理方法手段。
23.加快化工安全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化工重点地区加快人才培养,将化工安全纳入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开展化工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开办化工安全网络教育。利用大型化工企业资源,建立化工安全培训教育基地,提升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的针对性、专业性和实用性。鼓励化工企业通过定向培养、校企联合办学和学徒制等方式,加快培养产业工人,确保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达到岗位技能要求。
24.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普及。建立定期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化工园区公众开放日制度,创新方式方法,加强正面主动引导,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与对危险化学品的科学认知水平。及时分析、收集国内外各类典型事故案例,建立完善本地区、本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案例库。
三、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2017年1月开始至2019年11月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部署阶段(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总体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细化措施;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动员部署,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整治阶段(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开展深入整治,并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三)总结阶段(2019年11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成果。省级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要书面报告省安委会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由省安委会组织领导。省安委会视情召开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推动各项工作落实。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二)抓紧部署落实。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要按照工作分工和完成时限要求,于2017年2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今后按季度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三)加强沟通协调。省级有关部门要分别确定1名处级联络员和1名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协调,并将名单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四)强化督查考核。省安委会办公室要定期通报工作情况,适时组织对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