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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省食品销售经营户中推行食品监督抽验检验报告公示制度的通知(青食药监食流通〔2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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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2-09 11:07:32  来源: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048
核心提示:为深入推进和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增强食品监督抽验结果利用率,省局决定在全省食品销售经营户中推行食品监督抽验检验报告公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青食药监食流通〔2017〕2号
发布日期 2017-01-03 生效日期 2017-01-0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daqh.gov.cn/html/201715/n670117939.html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青海湖景区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推进和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增强食品监督抽验结果利用率,省局决定在全省食品销售经营户中推行食品监督抽验检验报告公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食品销售经营户中推行食品监督抽验检验报告公示制度的巨大作用

  监督抽检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技术支撑, 2016年全省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省局的统一安排部署,积极进取、努力作为,全面有效的完成了各项食品监督抽检任务。为切实增强食品监督抽验工作效果,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在全省食品销售经营户中推行食品监督抽验检验报告公示制度,对提高食品监督抽验结果利用率,充分发挥食品监督抽检结果扶优治劣、引导群众明明白白消费、督促食品销售经营者提升食品质量保障能力的巨大作用,切实督促食品销售经营做好食品监督抽验检验报告公示工作。

  二、督促食品销售者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监督抽验检验报告

  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在本部门网站公示监督抽样食品检验结果,及时处置抽检不合格食品的同时,在被抽检单位负责人未提出复检要求,并且已经超过复检规定时间的情况下,督促被抽样食品销售者,特别是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商场超市现制现售食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监督抽验检验报告(主要是检验报告中含有“检验结论”的一页),公示期不少于30天。

  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全省食品销售经营户中推行食品监督抽验检验报告公示工作时遇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局食品流通消费监管处。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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