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春季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集体用餐专项检查的通知(沪食药监餐饮〔2017〕27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春季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集体用餐专项检查的通知(沪食药监餐饮〔2017〕2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2-08 11:01:04  来源: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550
核心提示:为保障2017年春季开学期间本市学生集体用餐安全,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学生集体用餐安全专项检查。
发布单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食药监餐饮〔2017〕27号
发布日期 2017-02-04 生效日期 2017-02-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hfda.gov.cn/gb/node2/yjj/xxgk/zfxxgk/zxxxgk/sp/u1ai51419.html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

  为保障2017年春季开学期间本市学生集体用餐安全,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学生集体用餐安全专项检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预防和控制学生集体食物中毒为工作目标,通过组织学生集体供餐单位自查与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等手段,督促学生集体供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措施,提高学生集体用餐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学生用餐安全。

  二、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时间为2017年2月8日~2月28日,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月8日~2月14日),自查阶段;第二阶段(2月15日~2月22日),全面监督检查阶段;第三阶段(2月23日~2月28日),跟踪复查总结阶段。

  三、检查对象

  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学校食堂配送中心、学生盒饭生产单位。

  四、检查安排

  (一)自查阶段(2月8日~2月14日)

  1、督促各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按《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表》(附件1)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自查结果应于2月15日前上报辖区市场监管局。

  2、督促各学生盒饭生产单位按《学生盒饭生产单位食品安全自查表》(附件2)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自查结果应于2月15日前上报辖区市场监管局。

  3、督促各学校食堂配送中心按要求做好自查工作。

  (二)全面监督检查阶段(2月15日~2月22日)

  1、对各级各类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学生盒饭生产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检查要求按市局《餐饮单位量化监督检查表(适用于集体食堂)》和《餐饮单位量化监督检查表(适用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分别进行。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检查比例不低于辖区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总数的50%,学生盒饭生产单位应全覆盖检查。

  2、对学校食堂配送中心开展监督检查,主要检查食品原料是否定点采购,并与供应商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是否建立索证索票和台帐制度(溯源系统),以及是否建立相应的食品原料快速检测制度,检查要求按照市局《餐饮单位量化监督检查表(适用于中央厨房)》。学校食堂配送中心应全覆盖检查。

  3、市局执法总队采用双随机方法,从各区的学校食堂中随机抽取1家企业进行飞行检查,并从全市学生盒饭生产企业中随机抽取2家进行飞行检查。

  4、市局餐饮处采用双随机方式进行抽查,重点针对2016年曾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媒体曝光和市局领导带队检查发现问题的单位进行督查。

  (三)跟踪复查总结阶段(2月22日~2月28日)

  对第二阶段检查中检查结论评为“较差”单位进行跟踪复查,重点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其他工作要求

  各区市场监管局应采取提高监管频次等有效措施对管理较差的单位实施重点监督,并将检查情况通报辖区教育主管部门。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应从严查处。

  六、总结和信息上报

  各区市场监管局应按时间节点要求,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和汇总表以邮件形式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监管处,重要信息应随时上报。

  附件:1、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表

  2、学生盒饭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表

  3、学校食堂配送中心食品安全自查表

  4、学生集体供餐单位检查情况汇总表

  5、学生集体供餐违法单位一览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4日

相关附件   区(县)学生集体供餐单位检查情况汇总表.docx
   区(县)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表.docx
   学生盒饭生产单位食品安全自查表.docx
   学校食堂配送中心食品安全自查表.docx
   学生集体供餐违法单位一览表.docx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96)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03)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0)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1.01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