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9号)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2-06 16:32:22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1743
核心提示:为落实国家外商投资管理改革,推动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商务部印发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以下简称《备案办法》)。《备案办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由审批改为备案;备案完成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向备案机构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为做好改革衔接、落实工作,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9号
发布日期 2017-02-03 生效日期 2017-02-0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为落实国家外商投资管理改革,推动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商务部印发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以下简称《备案办法》)。《备案办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由审批改为备案;备案完成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向备案机构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为做好改革衔接、落实工作,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文件材料以及下列任一文件材料,并交验原件: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复印件。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企业,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有关业务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2月3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21)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4)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3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