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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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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2-06 16:32:22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1759
核心提示:为落实国家外商投资管理改革,推动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商务部印发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以下简称《备案办法》)。《备案办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由审批改为备案;备案完成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向备案机构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为做好改革衔接、落实工作,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9号
发布日期 2017-02-03 生效日期 2017-02-0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为落实国家外商投资管理改革,推动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商务部印发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以下简称《备案办法》)。《备案办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由审批改为备案;备案完成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向备案机构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为做好改革衔接、落实工作,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文件材料以及下列任一文件材料,并交验原件: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复印件。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企业,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有关业务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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