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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调味品等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皖食药监食流秘〔2017〕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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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1-19 11:05:24  来源: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848
核心提示:媒体报道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调味品造假窝点聚集,假冒劣质调味品流向包括我省在内的多地,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调味品等违法行为,防范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加强春节期间食品销售安全监管,现发布关于开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调味品等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
发布单位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皖食药监食流秘〔2017〕23号
发布日期 2017-01-18 生效日期 2017-01-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日, 媒体报道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调味品造假窝点聚集,假冒劣质调味品流向包括我省在内的多地,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调味品等违法行为,防范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加强春节期间食品销售安全监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立即组织开展市场检查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立即组织人员,对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旅游景区、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等重点区域进行全面清查,深入排查清理问题调味品,监督食品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记录等责任和义务,严禁食品经营者购进、销售、使用无合法来源、假冒伪劣的调味品。对发现的问题调味品以及其他来源不明的食品,一律责令下架处理,并依法立案查处。
 
  二、督促食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食品经营者的宣传和培训力度,督促食品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关于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等有关规定,确保购进的食品来源渠道正规、质量安全,严防假冒伪劣食品流入市场;发现来源不明、疑似假冒品牌的食品,要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三、做好案件查处工作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要做好舆情应对工作,对媒体曝光的信息,第一时间进行核查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调查核实情况和查处结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各地请于1月24日前将开展专项检查情况和统计表报省局食品流通监管处。如有重要情况请及时上报。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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