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1-19 11:11:46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3610
核心提示:主要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农质发〔2016〕8号)、《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浙农质发〔2014〕31号)等文件。

  一、主要依据与背景

  (一)主要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农质发〔2016〕8号)、《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浙农质发〔2014〕31号)等文件。

  (二)主要背景。2014年,全省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经过两年多的努力,“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已在全省推广应用,截止目前 41个县已整建制完成追溯体系建设,2万多家规模主体纳入主体信息库管理,7000余家主体实现主体追溯或过程追溯,145万余定性检测数据信息上传追溯平台,追溯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但在追溯工作全面开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各地追溯产品范围不一致、追溯环节有差异、追溯平台建设标准不统一等情况,为进一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特制订本《办法》,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范围、环节、形式、主体对象、平台建设以及各级农业部门职责等方面内容作出制度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办法中所称农产品,是指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生产的初级农产品;追溯是指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可追溯;追溯范围指县级以上示范性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等规模以上主体生产的农产品。

  (二)关于浙江省农业厅在追溯工作中的职责。负责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追溯体系建设。组织开发“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推动构建统一协调、上下联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并抓好指导督查工作。

  (三)关于市、县(市、区)农业部门在追溯工作中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组织推进工作,具体承担:负责建立农产品生产主体信息库;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相关信息采集和传输,与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对接,定期对平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平台正常、安全、有效运行;组织规模以上农业生产主体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配备必要的追溯装备,如实采集追溯信息;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服务工作。督促检查追溯工作开展情况,为农业生产主体上传信息,开展追溯系统对接等提供指导、培训服务。

  (四)关于信息库中农业生产主体应当包括的基本信息。 农业生产主体名称、营业执照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详细地址、联系方式;农业生产主体类别、生产规模、主导产品;生产的农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信息。

  (五)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码的粘贴要求。农业生产主体应当在可包装农产品上市前,加贴二维码追溯标识。无法粘贴标识的,按照市场销售的相关要求提供相关证明等。

  (六)关于可视为已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情况。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及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国家实施统一追溯管理的食用农产品的追溯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七)关于追溯过程中发现不合格农产品的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当事人负责召回、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厅质监处王健,联系电话:0571-86757256。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9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