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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追溯食品评定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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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2-10 10:45:49  来源:中国副食流通协会  浏览次数:4628
核心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总局关于推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完善追溯体系的意见》(食药监科〔2016〕122号)、《等政策、标准,在行业内开展“可追溯食品”评定工作。为维护评定工作体系合理运行,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收费办法。
发布单位
中国副食流通协会
中国副食流通协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2-10 生效日期 2020-02-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3-02-10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总局关于推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完善追溯体系的意见》(食药监科〔2016〕122号)、《饲料和食品链的可追溯性体系设计与实施的通用原则和基本要求》(GB/T 22005-2009 ;ISO 22005:2007)、《重要产品追溯 产品追溯系统基本要求》(GB/T 38158-2019)、《重要产品追溯 追溯体系通用要求》(GB/T 38159-2019)、《追溯对象编码规范》(T/CFCA0001-2018)、《食品追溯 通用要求》(T/CFCA0010-2019)、《企业产品追溯体系评价方法》(T/CFCA 0002-2018)等政策、标准,在行业内开展“可追溯食品”评定工作。为维护评定工作体系合理运行,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收费办法。
 
    第一条 授权评定机构在企业自愿原则基础上经协商,向申请企业收取相应费用。
 
    第二条 评定收费项目为服务费。
 
    评定费用:按照每个产品收取1000元的服务费。
 
    服务费:指主要用于支付处理企业申报材料工作中发生的费用包括初审、复审、专家评审、等费用。(具体包括系统运行、电话、传真、资料、档案保管、专职审核员、兼职审核员劳务费、技术专家顾问费、评估办房租水电费和办公费等相关费用。)
 
    第三条 评定范围
 
    仅限中国大陆地区登记注册且合法经营的食品企业
 
    第四条 有效期
 
    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结束之日起生效。经审查合格,准予续展的,证书有效期自上期证书有效期期满次日计算。
 
    第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副食流通协会食品安全与信息追溯分会。
 
    中国副食流通协会食品安全与信息追溯分会
 
    2020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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