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其他法规 »追溯餐厅标识管理办法

追溯餐厅标识管理办法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2-11 11:46:21  来源:中国副食流通协会  浏览次数:2147
核心提示:为响应与落实国家食品安全及追溯政策,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帮助餐饮企业建立并完善追溯体系,维护餐饮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总局关于推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完善追溯体系的意见》(食药监科〔2016〕122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办发〔2018〕12号)、《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政策、标准,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中国副食流通协会
中国副食流通协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2-11 生效日期 2020-02-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标签标识
备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响应与落实国家食品安全及追溯政策,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帮助餐饮企业建立并完善追溯体系,维护餐饮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总局关于推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完善追溯体系的意见》(食药监科〔2016〕122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办发〔2018〕12号)、《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重要产品追溯 产品追溯系统基本要求》(GB/T 38158-2019)、《重要产品追溯 追溯体系通用要求》(GB/T 38159-2019)、《餐饮企业食品(食材)流通追管理规范》(T/CFCA0003-2018)、《食品追溯 通用要求》(T/CFCA 0010-2019)等政策、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追溯餐厅”  是指餐饮企业的食品(食材)在采购、加工、流通、销售等各个环节,通过人工或电子科技手段对食品(食材)相关信息进行追溯管理并获得追溯餐厅标识使用权的餐饮企业。
 
    第三条 追溯餐厅标识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追溯餐厅标识管理办法,由中国副食流通协会制定并发布。
 
    第五条 中国副食流通协会食品安全与信息追溯分会负责追溯餐厅标识相关工作的推广、宣传与实施监督,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授权评定机构(以下简称评定机构)。
 
    第六条 评定机构负责全国范围内追溯餐厅标识使用申请的审查、颁发证书和颁发证书后跟踪检查工作。中国副食流通协会食品安全与信息追溯分会对评定机构的上述工作内容进行指导和监督。
 
    评定机构可根据实际需求设立追溯餐厅标识评定代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专门负责追溯餐厅标识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发证书后跟踪检查工作。
 
    第二章 标识使用申请与核准
 
    第七条 申请使用追溯餐厅标识的餐饮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总局关于推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完善追溯体系的意见》(食药监科〔2016〕122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办发〔2018〕12号)、《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企业食品(食材)流通追管理规范》(T/CFCA0003-2018)、《重要产品追溯 产品追溯系统基本要求》(GB/T 38158-2019)、《重要产品追溯 追溯体系通用要求》(GB/T 38159-2019)、《食品追溯 通用要求》(T/CFCA 0010-2019)等政策、标准的相关要求。
 
    第八条  申请使用追溯餐厅标识的餐饮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取得合法经营相关资质的餐饮企业;
 
    (二)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四) 应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关于发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办发〔2018〕12号)的公告;
 
    (五) 应符合《餐饮企业食品(食材)流通追管理规范》(T/CFCA0003-2018)、《食品追溯 通用要求》(T/CFCA 0010-2019)的相关规定;
 
    (六) 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诚信经营,近2年内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向代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追溯餐厅标识评定申请表;
 
    (二) 企业资质证明材料;
 
    (三) 相关追溯能力证明材料;
 
    (四) 评定机构和中国副食流通协会食品安全与信息追溯分会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 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一条 评定机构应当自收到代理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结束后再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定机构根据专家评审的意见,在五个工作日内公布评定结果。符合颁发证书要求的,与申请人签订追溯餐厅证书使用合同,颁发追溯餐厅标识使用证书,并公告;不符合颁发证书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三条 追溯餐厅标识使用证书是申请人合法使用追溯餐厅标识的凭证,应当载明准许使用标识的申请人名称、经营地址、编号、证书使用有效期、颁发证书机构等内容。
 
    第十四条 追溯餐厅标识使用证书有效期三年。
 
    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追溯餐厅标识的,标识使用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代理机构书面提出续展申请。代理机构在收到续展申请书后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相关检查、及材料审核。初审合格的,由评定机构在收到代理机构报送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展的通知。符合续展要求的,与标识使用人续签追溯餐厅标识使用合同,颁发新的追溯餐厅标识使用证书并公告;不符合续展要求的,书面通知标识使用人并告知理由。
 
    标识使用人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申请续展未获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追溯餐厅标识,评定机构有权要求违规使用人立即停止标识使用并有权依法追究违规使用人的侵权法律责任。
 
    第三章 标识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标识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获证餐厅的宣传、展览展销等市场营销活动中使用追溯餐厅标识;
 
    (二) 在获证餐厅的相关材料中使用追溯餐厅标识。
 
    第十六条 标识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严格执行追溯餐厅相关标准和规定,保持追溯餐厅追溯能力的稳定可靠;
 
    (二) 遵守标识使用合同及相关规定,规范使用追溯餐厅标识;
 
    (三) 积极配合评定机构及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追溯餐厅标识仅限获证企业(餐厅)使用。
 
    第十八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标识使用人的申请人名称、经营地址等发生变化的,应当经代理机构审核后向评定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餐饮企业不再符合追溯餐厅条件要求的,标识使用人应当立即停止标识使用,并通过代理机构向授权评定机构报告。如违规使用,评定机构有权依法追究违规使用人的侵权法律责任。
 
    第四章 监 督 检 查
 
    第十九条 标识使用人应当保持餐厅追溯能力的稳定可靠,对其管理的追溯餐厅负责。
 
    第二十条 中国副食流通协会食品安全与信息追溯分会有权对标识使用人的食品(食材)采购、加工、流通、销售、证书使用、标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中国副食流通协会食品安全与信息追溯分会和授权评定机构应当建立追溯餐厅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制度,组织对追溯餐厅及证书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其所服务的追溯餐厅标识使用人上报追溯餐厅标识年度使用情况,并实施年度检查。
 
    第二十二条 标识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副食流通协会食品安全与信息追溯分会督促评定机构取消其标识使用权,收回标识使用证书,并予公告:
 
    (一) 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二) 未遵守标识使用合同约定的;
 
    (三) 违反规定使用标识和证书的;
 
    (四)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标识使用权的。
 
    (五) 标识使用人依照上述规定被取消标识使用权的,三年内评定机构将不再受理其申请;情节严重的,永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追溯餐厅标识和标识使用证书。
 
    第二十四条 中国副食流通协会食品安全与信息追溯分会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追溯餐厅和追溯餐厅标识使用情况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从事追溯餐厅审核、监管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中国副食流通协会食品安全与信息追溯分会所有。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中国副食流通协会食品安全与信息追溯分会
 
    2019年12月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其他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87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5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