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我省粮食流通秩序,保障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8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2号)精神,现就加强粮食流通行政执法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粮食行政执法力量。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加强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确保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不削弱、工作力度不减弱。要进一步明确承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职能的机构,充实和加强监督检查人员和力量,强化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职能,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养和业务素质,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湛、善打硬战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队伍。
二、认真履行粮食行政执法职责。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要采取随机检查、突击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形式,强化粮食库存检查,提高检查效率,确保粮食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要抓好粮食收购监督检查,认真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严格执行“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防止出现“打白条”,解决农民“卖粮难”问题。抓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确保国家政策性粮食及时投放市场。
三、落实粮食执法专项资金和执法装备。各级政府要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所需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配备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所需要的取证设备,有条件的地方要配备执法车辆,保障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开展。
四、严肃责任追究。建立健全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在落实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等方面的责任追究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的要求,加强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人、财、物等要素的投入,确保行政执法工作力量、所需资金和装备落实到位,对落实不到位以及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作为或乱作为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