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国庆节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青食药监餐通〔2016〕150号)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国庆节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青食药监餐通〔2016〕15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9-29 16:14:39  来源: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241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中秋国庆两节期间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青食药安办〔2016〕23 号)要求,切实做好国庆节期间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现发布关于国庆节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青食药监餐通〔2016〕150号
发布日期 2016-09-29 生效日期 2016-09-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daqh.gov.cn/html/2016929/n105816502.html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青海湖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所:
 
  2016年国庆节即将来临,为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中秋国庆两节期间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青食药安办〔2016〕23 号)要求,切实做好国庆节期间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监管责任
 
  国庆节期间是餐饮消费的高峰时段,也是食品安全风险集中、问题易发的敏感时段,各单位、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把加强国庆节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防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作为一件大事,加强组织领导、及早计划和安排部署、尽快组织和实施。
 
  二、突出重点,加强集体聚餐监管
 
  各单位、各部门要突出重点,针对国庆节期间婚宴、庆祝活动和公众出游、聚餐活动多的情况,以婚庆、聚餐较多的餐饮服务单位为重点单位,以餐饮集中区、旅游景区及周边餐饮服务单位、小餐饮、农家乐、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为重点区域,以餐饮服务单位冷荤凉菜、裱花蛋糕、生食海产品等为重点品种,以食品原料特别是食用油、肉类、乳制品及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管理和使用、食品留样等为重点环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同时,要加强农村群体性聚餐活动的监督指导,严防节日期间集体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一是督促建立健全集体聚餐申报备案制度。各餐饮单位凡一次性接待50人以上集体聚餐的,都要填报该餐次的“大型集体聚餐登记备案表”,备案内容包括承办单位名称、举办时间、就餐人数、聚餐主办人和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承办餐饮单位要将集体聚餐登记备案表,在接待前三天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
 
  二是督促集体聚餐餐饮单位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餐饮单位切实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明确每个岗位每个环节从业人员的责任,切实把好“六关”。一要把好原料采购关。采购食品原料时要认真落实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不使用来源不明的食物原料、死因不明的畜禽或水产品、超过保质期限、腐败变质的食品;二要把好食品制作关。餐饮场所加工食品要正确烹调加工,加热煮透,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行凉菜加工制作。三要把好食品贮存关。加工和贮存食品要生熟分开,不混用加工工具盒容器。四要把好人员体检关。从业人员要注意个人卫生,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对患有各种传染病的从业人员应立即调离与食品接触的岗位。五是把好食品留样关。超过50人的一次性聚餐,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按照规定进行食品留样,并指定专人负责做好记录。六是把好餐饮具清洗消毒关。认真检修和维护好消毒设施,餐饮具和加工用具必须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消毒,并建立消毒记录。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各单位、各部门对不符合接待要求的及时督促整改,并根据需要,对聚餐餐饮单位进行事前、事中监督,保障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加大对承办大型集体聚餐餐饮单位重点品种、高风险品种的监督抽检力度,一旦发现问题食品,依法予以处理。
 
  三、有效应对,强化应急处置
 
  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督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认真开展巡查、严密排查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国庆节期间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保持通讯联络畅通,科学安排人员休假和值守,做好食品安全事件的应对准备工作。要保持高度敏感性,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对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要在第一时间组织核查处理,做到反应灵敏、响应迅速、处置有效,并及时按规定上报,不得瞒报、迟报。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9月29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2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77)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94)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