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年度报告和停产复产报告制度的通知(辽食药监保发〔2015〕178号)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年度报告和停产复产报告制度的通知(辽食药监保发〔2015〕17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9-29 04:16:26  来源: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585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强化我省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监管,掌握我省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动态,明确监管责任,健全监管机制,针对部分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经常性间歇生产的现状,更好地加强监管、服务企业,根据《食品安全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省局决定对全省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年度报告和停产复产报告制度。
发布单位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辽食药监保发〔2015〕178号
发布日期 2015-12-30 生效日期 2015-12-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8-08-29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lnfda.gov.cn/CL0888/40125.html
本法规已废止,依据请查看: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辽食药监公告〔2018〕75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绥中、昌图县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强化我省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监管,掌握我省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动态,明确监管责任,健全监管机制,针对部分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经常性间歇生产的现状,更好地加强监管、服务企业,根据《食品安全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省局决定对全省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年度报告和停产复产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年度报告制度
 
  (一)实施报告范围:
 
  全省所有持有有效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以及有委托生产行为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批准证书持有者。
 
  (二)报告时间要求:
 
  每年11月30日前提交近一年时间(上年度12月1日至本年度11月30日)的企业年度报告。
 
  (三)报告程序:
 
  各生产企业的年度报告,于每年规定时间前提交所在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局汇总后5日内上报省局。
 
  (四)报告内容:
 
  企业按照年度报告提纲(附件1)要求撰写报告,并填写年度报告表(附件2)加盖企业公章后上报。
 
  二、停产复产报告制度
 
  (一)实施报告范围:
 
  符合停产复产报告条件的全省持有有效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二)报告实施条件和程序:
 
  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整体或部分类别产品停产(非监管部门处罚责令停产),连续停产拟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停产前须向生产地所在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附件3),各地应将企业停产情况及时备案存档。
 
  需恢复生产的,企业应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17405-1998)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版)的要求进行自查,对生产环境、生产设备和各项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等进行验证,确认具备生产条件后方可复产,并将拟复产时间和自查情况向生产地所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附件4),各地应备案存档。必要时,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组织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核实。
 
  各地要督促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按时按规定要求上报年度报告和停产复产报告,加强对辖区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切实掌握企业停产、复产有关情况,依法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企业年度报告和停产复产报告的及时性、真实性、有效性将作为企业办理延续(换证)、复核等行政许可申请时的重要参考内容。对不按要求进行报告或在报告中故意弄虚作假的企业,各地要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并将该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检查和监督抽检频度,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切实规范我省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
 
  请各市局于2016年1月8日前将本通知要求宣贯到辖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2015年的年度报告属首次报告,请各地督促辖区内企业于2016年 1月20日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上报。
 
  保健食品企业联系人:张佳妹
 
  联系电话:024-31607031
 
  化妆品企业联系人:邱志斌
 
  联系电话:024-31607038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30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5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39742)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23)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1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