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全区集体聚餐场所经营行为,进一步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严守不发生食源性食品安全中毒事故的底线,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5〕22号)要求,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集体聚餐场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此次专项整治,切实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和集体聚餐单位主体责任,彻底排查治理集体聚餐单位食品安全事故风险隐患,对拒不履行食品安全法定义务、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集体聚餐单位依法严肃查处,做到“规范一批、整改一批、查处一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场所:所有集体聚餐单位,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宴会厅、承接婚丧宴席单位及农村集体聚餐场所。
(二)重点内容:
1.检查集体聚餐单位是否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是否过期,是否存在超范围、超承接能力经营行为,是否实行量化分级。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率是否达到100%。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依法进行食品安全培训。
2.检查集体聚餐单位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食品安全制度是否健全,制度是否落实,是否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餐饮服务关键环节风险清单(试行)》开展食品安全自查。
3.检查集体聚餐单位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时是否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及查验记录制度,货、证、票是否相符,是否规范记录进货台帐,是否按照食品存放的温度、湿度要求进行存放。
4.检查集体聚餐单位加工场所的内外环境卫生是否符合要求,食品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存放是否能避免交叉污染,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从业人员的操作是否规范,食品是否烧熟煮透,食品供应过程及时间是否符合要求。
5.检查食品添加剂的采购和管理情况,是否符合“五专”(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要求,是否存在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是否存在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6.检查是否配备充足的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设施设备是否能够正常运转,餐饮具及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用具在使用前是否清洗干净并严格消毒,消毒后的餐饮具存放是否符合要求。
7.检查集体聚餐(100人以上)是否严格履行备案制度。是否严格落实食品留样制度,留样是否有专用设施、专用容器、专人管理,是否保存48小时以上(每样菜品不得少于100克)。
三、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时间为2016年4月1日—10月30日。具体为三个阶段: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6年4月1日—20日)。各地按照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整治目标任务,明确工作重点,迅速部署开展工作。
各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于4月20日前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6年4月21日—10月20日)。各地按照整治任务和措施要求,全面开展集体聚餐场所排查工作,集中力量对聚餐场所、聚餐活动承办单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进行整治。
(三)督导总结阶段(2016年10月20日—30日)。各地结合专项整治开展情况,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同时,认真总结专项整治经验,巩固整治成果。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集体聚餐具有参加人数多、影响范围广、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大的特点。深入开展集体聚餐专项整治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要认识到此次专项整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强化对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重点,研究制定详细、科学、具体的实施方案,积极推进。
(二)明确责任,狠抓工作落实。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政府、监管部门及集体聚餐单位的相关责任,要有针对性地突出监管重点,强化整治措施,狠抓薄弱环节,细化工作任务,制定详细的工作推进时间表,务求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对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必要时予以通报。
(三)严格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在专项整治中,坚决依法行政,严厉打击加工采购和使用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及食品原料、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从严从重查处。
(四)完善机制,提升处置能力。各地应完善应急预案,积极应对集体聚餐所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规范报告、调查和处置程序,细化配套制度和措施,适时开展应急演练。一旦因集体聚餐引发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要做到及时救治、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五)加大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向集体聚餐举办者、承办者和广大群众宣传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食品安全知识等,教育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增强食品安全风险意识和诚信自律意识,切实规范加工制作人员的加工制作行为,引导群众提高科学消费、安全消费的食品安全意识,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营造良好氛围。
请各地认真填写《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统计表》,总结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将纸质版和电子版分别于5月20日、8月20日、10月30日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刘琪
联系电话:0991—2610893,13699991104
电子邮箱:xjfda2610893@163.com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