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草案 » 地方法规草案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公开征求《四川省关于加强第三方平台网络订餐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公开征求《四川省关于加强第三方平台网络订餐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2-03 10:00:52  来源: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187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网络订餐管理,规范网络订餐经营行为,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四川省关于加强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订餐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发布单位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6-02-01 截止日期 2016-02-06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四川
备注  http://www.scfda.gov.cn/CL2528/110114.html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网络订餐管理,规范网络订餐经营行为,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四川省关于加强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订餐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2月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通过信函将意见建议寄至:成都市青羊区东玉龙街37号A334室(邮编:610017),并注明“第三方平台网络订餐管理的指导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32014310@qq.com。
 
  三、通过传真将意见传至:028-86633831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2月1日
 
  四川省关于加强第三方平台网络订餐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移动手机终端的普及,第三方交易平台不断推出网络订餐服务,这种新兴的互联网经营业态,便捷直观的网络订餐、送餐上门的消费方式给广大消费者提供餐饮消费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食品安全隐患。部分第三方交易平台把关不力、管理不严,致使卫生环境脏乱、加工环境简陋、送餐过程随意,甚至无证无照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餐饮单位入网经营,严重影响食品安全。为规范网络订餐行为,保障广大公众网络订餐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现就加强第三方平台网络订餐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法取得资质,合法开展经营
 
  第三方网络订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是指为餐饮网络交易提供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经营服务活动的信息系统。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餐饮单位除均应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外,第三方平台还应取得通信管理部门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入网餐饮单位还应取得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第三方平台取得相关合法资质后,应将本企业(第三方平台)负责人、负责网络订餐业务的管理人员、地区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报送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二、严格标准把关,保证服务质量
 
  1.严格准入门槛。餐饮单位入网前,应向第三方平台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证明,第三方平台应对餐饮单位进行实名登记,严格审查入网餐饮单位提交的相关资质证明,明确告知承诺遵守的食品安全规定,禁止借用、冒用证照、无证照、超范围经营的餐饮单位入网。对前期未经资质审查的已入网餐饮单位,第三方平台应暂停入网餐饮单位经营行为,待资质完善并通过审查后再允许其入网经营,对一直不办理合法资质的入网餐饮单位,第三方平台应对其做出强制下线处理。
 
  2.确保服务质量。餐饮单位入网后,应将入网资料报属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第三方平台应在网上公示(或提供电子链接标识)餐饮单位的许可证照、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等,提醒入网餐饮单位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入网餐饮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应的服务流程,在第三方平台明示提供外送服务的时间、外送范围以及收费标准,根据消费者的订单和食品安全的要求,选择适当的交通工具,符合条件的冷藏或加热保温设备,按时、按质、按量送达消费者,并提供相应的单据。入网餐饮单位应保证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进行食品加工,送餐品种不应有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送餐时间应严格控制在食品加工完成后2小时内的安全时限内送达,送餐容器的外包装上应标示食品加工完成的时间和食用时限,送餐人员应按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直接入口的食品应使用清洁、完好、健康无污染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三、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健全制度
 
  3.建立调解处理制度。第三方平台应建立消费者与入网餐饮单位调解制度,消费者与入网餐饮单位发生消费争议的,第三方平台应及时进行调解,有效保障消费者权益,第三方平台不能提供入网餐饮单位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向消费者先行提供赔偿。第三方平台应在平台醒目位置公布平台投诉电话、邮箱等消费者投诉方式,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管理人员,对平台发布的信息以及经营的食品进行审核。消费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在入网餐饮单位消费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第三方平台投诉,也可以向入网餐饮单位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
 
  4.建立奖励惩戒制度。第三方平台应建立入网餐饮单位信用评价体系,并在平台页面公示入网餐饮单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以便于消费者选择。信用评价体系应包括消费者对入网餐饮单位的评价、第三方平台对餐饮单位的评价以及政府相关部门食品安全等监管信息内容。第三方平台对“零投诉、零争议、零问题”的入网餐饮单位可以给予靠前排名、优先推荐等奖励。对存在违法行为、消费者投诉集中或者诚信记录不良的餐饮单位,应采取调整搜索排名、暂时或永久停止提供平台服务等惩戒措施。
 
  四、全面实施监管,建立联动机制
 
  5.强化线上监管。第三方平台除应定期清理检查入网餐饮单位资质是否有效外,还要加强对本平台入网餐饮单位的管理,发现入网餐饮单位有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餐饮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并提供入网餐饮单位相关资料和交易数据,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主动对辖区第三方平台的网站进行定期搜索和监测,发现第三方平台未对入网餐饮单位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
 
  6.推动社会共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加强线下监管入网餐饮单位的同时,要鼓励第三方平台完善日常巡查、定时抽检、调整排名等制度措施,促进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餐饮单位自查提高。要广泛发动广大消费者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选择资质完善、操作规范、好评不断的合法网上餐饮单位订餐用餐,主动规避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7.建立联动机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第三方平台的需求做好法律法规、政策导向等咨询工作。要与通信管理部门建立长效联动机制,加强业务合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入网餐饮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处理。涉及第三方平台违法违规造成严重后果需停止运营的,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认定意见通报省通信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按照规定通知网络接入服务商停止相关第三方平台的接入服务。
 地区: 四川 
 标签: 网络订餐 经营许可 经营 指导意见 经营管理 餐饮服务 餐饮业 饮食 食品安全法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法规草案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推荐法规草案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3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