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济南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济食药监稽〔2015〕142号)

关于印发《济南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济食药监稽〔2015〕14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1-05 11:37:58  来源: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019
核心提示:现将《济南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济食药监稽〔2015〕142号
发布日期 2015-12-04 生效日期 2016-0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jnfda.gov.cn/art/2015/12/31/art_4810_27621.html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局,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
 
  现将《济南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济南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4日
 
  附件:   行142号附件

  济南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办[2013]1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来信、来访、网络、电话、传真等形式,向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举、揭发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违法行为(含向其他相关部门检举、揭发后,被转交、移送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经查证属实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在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四条 负责对举报事项进行立案查处的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奖励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举报奖励的告知、审核和发放等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组织查处的跨区(县)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查处的,由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举报奖励。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的保障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调查并依法查处的案件,奖励资金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编入部门预算,市财政部门专项核拨;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调查并依法查处的案件,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举报涉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违法活动,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四)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敲诈等不正当方式致使生产经营者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实施举报奖励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举报人应当在举报时与举报受理部门约定举报密码;结案后,经核对举报密码信息无误后给予匿名举报人举报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含两个,下同)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举报的时间为准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该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五)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制。同一举报中所涉及的违法行为分案查处的,应当分别计算奖励金额,奖金可以合并发放。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举报:能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二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能够提供部分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条 举报奖励标准应当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0%给予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7%给予奖励。(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给予奖励。
 
  (四)举报情况属实,但货值金额无法计算,可视情况给予100~2000元的奖励。
 
  (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举报后认为案件构成犯罪而移送公安机关并由其立案侦破,经人民法院裁判追究刑事责任,且司法机关未予奖励的举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以下标准奖励举报人:
 
  被告人被判处5年以下(包括5年)有期徒刑的,奖励不低于1万元,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奖励不低于3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奖励不低于5万元。
 
  (六)对举报人的奖励,依据本办法计算的奖励金额有差异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或者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书面或电话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有申请举报奖励的权利。书面告知的,应当制作《济南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告知书》(附件1);电话告知的,应当做好书面记录。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自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告知申请奖励权利之日起30日内提出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或领取奖励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第十三条 举报人申请奖励时应当到告知其申请权利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通过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填写《济南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审核表》(附件2),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举报密码;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奖励的,被委托人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
 
  举报人或其委托申请人未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或提供的信息与举报内容不符的,不予奖励。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收到奖励申请后,应当提出初步奖励意见,报分管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在30日内作出是否奖励的决定。奖励金额超过1万元的,应当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五条 经审核不予以奖励的举报,应当制作《济南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不予奖励通知书》(附件3),加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印章,送达举报人。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匿名举报的,凭举报密码领取奖金。拟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领取奖金的,应当同时提供银行账户信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审核表、奖励发放登记表(附件4)、转账凭证等。
 
  第十九条 举报人对奖励决定或奖励过程中的相关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对申诉处理意见不满意的,举报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对举报奖励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参与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或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9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39979) 法规动态 (192)
法规解读 (2639)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