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全省重大食品药品违法案件依法办理,健全稽查工作机制,规范案件督办程序,提高案件查处效率和质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督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年10月26日前,通过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1.电子邮箱:hfdajcc@163.com。
2.传真:0371-63280204
3.通信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96号,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处;邮编:450012,并在信封上注明“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督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联系人:郝晓玲 电话:0371-63280201
附件: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督办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0月16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督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证全省重大食品药品违法案件依法办理,健全稽查工作机制,规范案件督办程序,提高案件查处效率和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督办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省范围内的重大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违法案件(以下简称重大案件)进行督办,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案件进行督办。
第三条 重大案件督办工作应遵循分级负责、突出重点、程序规范、依法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督办重大案件的范围和标准:
(一)造成人员伤亡的食品药品质量安全案件;
(二)违法违规情形严重,足以吊销相关许可证的案件;
(三)涉案金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案件;
(四)跨区域、跨部门且案情复杂、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确有困难的案件;
(五)其他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
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督办重大案件的范围和标准,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行政区域内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重大案件,应及时、逐级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部门(以下简称督办单位)根据案情复杂程度和查处工作需要确定督办案件。
第六条 重大案件督办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案件进度、时限要求等案件办理情况;
(二)案件查办的程序合法性情况;
(三)案件移送情况;
(四)相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配合协作情况;
(五)与其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的配合协作情况。
第七条 对需要督办的重大案件,经督办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向承办案件的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发出重大案件督办函,督办函应对重大案件督办的主要内容提出明确要求。
第八条 督办单位应对承办单位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加强指导、协调和督办。督办可采用文函督办、现场督办、会议督办、电话督办等方式实施。案件涉及其他部门的,可协调实施联合督办。
第九条 承办单位应按照督办单位的督办要求严格依法办案,每30日向督办单位报告一次案件查处进展情况;有明确报告时限的按时限报告;案件查处有重大进展的应当及时报告;案件查处进展缓慢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出推进措施;对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涉刑案件,承办单位应跟踪关注案件进展,并及时报告督办单位。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办结督办案件:
(一)违法事实已经查证清楚,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强制措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并执行完毕的;
(三)涉及其他职能部门或者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相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并被立案的;
(四)完成督办单位其他督办事项要求的。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在督办案件办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督办单位报告结果。报告内容应包括案件来源、案件查处情况、行政处罚情况及案件移送情况等,情况复杂的应当附送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督办单位对承办单位上报的办结报告进行审查,对符合办结标准的,报督办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将督办案件的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对不符合办结标准的,退回承办单位并提出进一步处理要求。
第十三条 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不影响案件查办的情况下,可通过媒体对具有典型意义的重大案件予以曝光和宣传。
在曝光和宣传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督办的重大案件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需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并征得同意。
第十四条 建立重大案件督办责任追究制。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承担领导责任,承办单位稽查部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案件承办人员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直接责任。
督办单位发现承办单位存在行政不作为或者拖延、推诿、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承办事项等问题的,承办人员有通风报信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督办单位应及时向有关执法执纪部门通报情况。
第十五条 建立重大案件查办情况通报制度。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定期通报重大案件查办情况,承办单位及承办人员在查处督办案件中成绩突出的,可给予通报表扬;对案件隐瞒不报、承办及协查协办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处会同相关处室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