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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对瓶(桶)装饮用水监督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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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8-11 02:45:38  来源: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108
核心提示:市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瓶(桶)装饮用水专项检查行动,为进一步巩固整治成绩,市局决定,在瓶(桶)装饮用水产销旺季,对全市瓶(桶)装饮用水生产环节开展一次质量安全大检查。
发布单位
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5-08-0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weihaifda.gov.cn/art/2015/8/7/art_14212_453581.html
各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级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稽查支队:
 
  今年3月份,市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瓶(桶)装饮用水专项检查行动,为进一步巩固整治成绩,市局决定,在瓶(桶)装饮用水产销旺季,对全市瓶(桶)装饮用水生产环节开展一次质量安全大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严厉打击无证生产行为。各监管单位要立即对辖区内瓶(桶)装饮用水生产单位进行排查,重点查看是否证照齐全,对于无生产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过期,或其它证照不全的,要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是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教育企业诚信制水,诚信为民,提高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要督导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根据《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14881)的规定,严查企业生产过程控制,如瓶、桶的预处理和消毒过程、灌装室的密闭和洁净程度、生产操作工人的卫生意识和卫生习惯、是否有生产过程控制记录,生产环境是否符合清洁卫生等。
 
  (三)加强产品质量检验。严格检查企业产品是否经检验合格后上市销售,检查项目是否严格按照《食品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标准执行,是否具有检验记录,尤其是微生物项目和重点理化指标(如溴酸盐)。
 
  对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检验条件的,依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建议有关部门撤销相关行政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撤销其食品生产许可。
 
  二、检查时间
 
  2015年8月10日至2015年9月10日
 
  三、检查方式
 
  以突击检查方式为主,结合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有重点、有针对性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一查到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工作要求
 
  各监管单位要严格依法行政,对不符合要求的决不手软,力争通过整治,淘汰一批不重视质量、生产经营条件差、产品质量不达标的企业。检查情况请于9月11日前报送市局食品生产监管科。
 
  联系人:都兴龙;联系电话:5191762;传真:5289157
 
  邮箱:spkwh@163.com
 
  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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