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为推进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5〕10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一司《2015年食品生产监管工作要点》的部署,现就进一步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受权人制度试点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扩大试点范围
省局决定继2014年全省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白酒、肉制品、特殊膳食食品等食品生产企业中试行质量安全受权人制度基础上,2015年新增其他食品、蜜饯、蜂产品等3类行业。
二、加强人员管理
(一)条件审查。各地要对照《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部分食品生产企业试行质量安全受权人制度的通知》(闽食药监食生〔2014〕118号)规定的受权人条件,对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质量安全受权人进行条件审核,对条件不符合的,要及时通知企业变更。
(二)建立名录。为便于实施动态管理,各地要建立本辖区试点食品类别行业企业质量安全受权人名录,并在8月30日前逐级报送至省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处。
(三)学习培训。加强企业学习培训工作与记录的监督检查,企业质量安全受权人应当组织本企业职工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与技能,并完成个人学习培训的规定学时和课程,通过相关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上岗能力考试。
(四)加强考核。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每年第四季度末要结合监管情况对本辖区试点范围内企业质量安全受权人进行一次履职考核(考核表见附件),考核结果纳入质量安全受权人档案。
三、加强总结提升
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受权人制度是探索完善企业主体责任的试点举措,各地要结合新修订《食品安全法》规定,认真研究适应不同行业特点的受权人管理措施、办法,积极引入相关行业协会,参与质量安全受权人培训与考核管理,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创新试点工作模式、方法。
请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福州、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随时报送试点工作进展动态信息,于12月15日前将本地区试点工作总结报送省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处。
附件: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受权人考核表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