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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渝府办发 〔2015〕 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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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7-22 03:35:10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866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国办发〔2015〕10号),进一步提高我市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布单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府办发 〔2015〕 91号
发布日期 2015-06-0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cq.gov.cn/publicinfo/web/views/Show!detail.action?sid=3994181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国办发〔2015〕10号),进一步提高我市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监管执法,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一)加强食用农产品源头治理。大力推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推进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和畜禽产品、水产品标准化养殖示范场创建。落实兽药生产经营管理规范、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制度。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推动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加强生鲜乳收购与奶站经营管理,严格生鲜乳检验检测和运输监管。加大蔬菜、畜禽产品和水产品抽检力度。规范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落实畜禽产品检验检疫制度。探索食用农产品产地质量证明制度。加强产地重金属污染、种养殖用水污染、持久性有机物污染等环境污染问题治理。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禁用农药兽药、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病死畜禽收购屠宰、私屠滥宰、农资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防控。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儿童食品、食用油、肉制品、桶装水、白酒等重点品种综合治理。针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食品中检出塑化剂、食品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加强对大型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企业的监督检查,规范对小作坊、摊贩、网络销售等的管理。继续打击无证无照、销售和使用无合法来源食品和原料、侵权仿冒等违法违规行为。推行食品流通许可证与餐饮服务许可证“两证合一”,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持证合法经营,督促其履行进货查验和如实记录查验情况等法定义务。继续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能力,加大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力度。严格食品进口商备案管理,督促进口商落实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三)加强重点区域风险防控。加大对农产品主产区、食品加工业集聚区、农产品和食品批发市场、农村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工地等重点区域的监管力度。严格监督检查学校食堂、校园周边餐饮点和食品零售摊店、旅游景区、铁路站车等就餐人员密集场所,加强对农村餐饮服务单位人员健康体检、场地环境、清洗消毒的管理,对农村集体用餐进行指导,防范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四)加强风险隐患排查管控。以问题为导向,大力组织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摸清行政区域内食品产业分布、企业规模、风险类别、监管难易等,建立风险评估预判和分级分类管理机制,制定风险清单,强化防控措施,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对主要的业态和产业以及风险集中度高的企业、场所和产品监管到位,做到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努力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五)严惩重处食品违法犯罪。认真组织开展“2015食药打假利剑行动”,确保行动见到明显成效。继续强化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在案情会商研判、信息交流共享、联合执法办案、线索移送移交、案件成果联合发布等方面的紧密协作,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大打击食品犯罪的力度。继续落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与市公安局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一体化协作机制,通过建立联合工作办公室、定期召开会议、建立专家库等方式,提升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合力。推动基层公安机关食品安全犯罪侦查队伍建设,充实人员力量。
 
  二、完善制度体系,构建无缝监管机制
 
  (一)开展地方立法调研。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开展《重庆市食品安全条例》的立法调研工作。同时,推进食品安全政府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工作。
 
  (二)出台“三小”监管制度。制定出台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备案管理办法,对“三小”(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流通摊贩、餐饮服务摊贩)实行备案管理,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措施,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
 
  (三)探索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制度。农业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同探索建立以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为核心内容的产地准出管理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实现食用农产品从产地到市场的全过程有效监管。
 
  (四)建立进口食品进口准入和国内市场监管衔接制度。检验检疫部门、海关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同建立以进口渠道合法、食品质量合格为核心内容的进口食品准入管理与国内市场监管衔接机制,实现进口食品从口岸到国内市场的全过程有效监管。
 
  (五)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推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重点标准的跟踪评价。完成全市食品药品“十二五”规划确定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清理整合任务。结合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一批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做好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为公众查阅和监督提供方便。
 
  (六)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扎实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落实,做到清单之外无权力,清单之内有责任。加强基层执法规范化建设,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统一执法文书,统一执法标识,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和行政检查等行为。加强执法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制度,依法公开行政处罚信息,推动执法联动和区域合作。全面落实监管执法责任制,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强化制约监督,加大问责力度。
 
  三、规范生产经营,全面落实企业责任
 
  (一)健全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扩大食品质量安全授权制度试点。推动食品企业完善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质量安全记录制度,加快形成上下游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可查询、过程可控制、责任可追究的追溯体系。加大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力度。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风险问题报告制度。试点推行大型餐饮服务企业风险自查报告制度,在餐饮服务企业推行“明厨亮灶”。
 
  (二)完善企业主体责任体系。督促企业完善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制度,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首负责任,落实食品质量安全授权人员、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强化违法违规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追究,探索对同隶属关系、同区域、同行业以及同上下游产业关系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根据违法事实予以连带责任追究,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推进处罚结果公开。
 
  (三)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启动重庆市食品安全诚信体系管理应用系统平台建设。开展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评价,促使一批企业通过国家的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记录,探索建立统一的食品信用分级分类标准,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依法及时公布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加大对严重失信者的惩戒力度,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
 
  四、强化宣传和应急处置,提高风险管控水平
 
  (一)加强风险信息交流。探索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信息交流工作机制,加强舆情监测和风险隐患预判。定期召开风险信息交流会议,排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提出防控措施。积极发挥第三方在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工作中的作用,拓展交流渠道。建立风险预警专家队伍,充分发挥专家在风险信息交流、舆情研判、引导公众理性认识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健全大型企业风险信息交流机制,强化行业预警信息交流。
 
  (二)强化宣传引导。落实新闻发言人制度和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消费提示和风险警示,曝光违法违规行为。深入开展政策解读,大力宣传食品安全工作重大方针、举措和重要领域专项整治情况。加强与媒体沟通,妥善做好突发事件和热点问题舆情应对,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与全国同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等重点宣传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公益宣传和科普工作,提高公众食品安全科学素养。推进食品安全科普工作队伍建设和示范创建,强化食品安全科普网点建设。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对全市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服务的经营管理者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培训。
 
  (三)提高应急能力。强化跨区域、跨部门应急协作与信息通报机制,加快建立覆盖全市的突发事件信息直报网络,建立健全上下贯通、高效运转的全市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加快应急处置装备、应急物资储备建设,建立市、区县两级应急专业队伍和专家库。开展市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指导技术支撑单位建立应急预案。在市、区县两级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管理培训,提高指挥协调、快速反应和现场处置能力。督促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建立事故防范、处置、报告等工作制度。加强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依法科学开展突发事件调查处置。
 
  五、完善治理体系,坚持依法行政
 
  (一)强化基层监管体系。加强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所规范化建设,建立重心下移、保障下倾的工作机制,打通“最后一公里”,确保队伍稳定,监管有力。积极推行网格化监管模式,实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合理划分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食品安全监管事权关系。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实施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站项目,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规范化建设,逐步建立村级监管员队伍。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整合充实执法力量。
 
  (二)加强综合协调。全市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监督指导作用,督促落实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各级食品安全办建设,保证有足够人员和力量承担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健全部门间、区域间信息通报、形势会商、联合执法、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事故处置等协调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三)完善社会共治体系。积极搭建社会共治平台,建立社会共治激励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有奖举报制度,调动消费者、新闻媒体、志愿者等社会各方参与的积极性。落实行业主管部门主管责任和行业协会自律责任,支持行业协会制订行规行约、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监督生产经营活动,交流沟通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加强行业自律。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纳入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积极发挥专家学者咨政启民作用。大力发展村社协管员队伍。促进第三方机构在检验检测、合规性检查和认证等方面发挥作用。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探索建立政府、保险机构、企业和消费者多方互动共赢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
 
  (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履责、严格执法。建立健全重大政策、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机制,出台重大政策和制度要做到于法有据。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强化监管人员法治意识,着力提高基层监管人员执法能力。组织开展地方领导干部食品安全知识专题培训,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工作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
 
  六、加大投入力度,加强能力建设
 
  (一)落实“十二五”规划。抓紧实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项目,争取国家项目、中央资金,督促区县(自治县)政府加大投入,加快实施执法装备配备、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等能力建设项目。
 
  (二)大力开展“餐桌污染”治理。推广福建“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经验,组织开展好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启动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工作,培育一批示范区县(自治县),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全市各级各层面食品安全工作。大力推动我市出口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培育食品出口竞争新优势。
 
  (三)提高风险监测和评估能力。继续加强风险监测网络和能力建设,拓宽风险监测覆盖点,逐步覆盖乡镇农村地区。加强食源性疾病管理,建立部门间有效防控工作机制。加大对新发风险、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力度,建立风险预警体系,健全风险线索发现、分析、报告和通报机制。
 
  (四)加强基层执法装备配备。按照“适用够用、填平补齐”的原则,重点强化执法车辆、执法装备、执法设施配备,加强基层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化建设。
 
  (五)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加快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和片区食品药品检验所的改扩建,进一步提升检验能力。继续推进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三级五层”快检体系建设,发挥快速检测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中的作用。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加强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加强区县级农产品质检站能力建设,推进农业、质监部门“双认证”管理,全面完成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农残速测硬件建设。
 
  (六)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强网络信息技术在食品安全监督中的应用,加快建成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省级信息平台,逐步实现与国家级平台的对接;启动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审评审批、检验检测、投诉举报等基础数据库建设。加强食品安全标准、风险监测、风险评估、日常监管统计数据的采集和分析利用,提升科学监管水平和监管效能。
 
  (七)组织编制“十三五”规划。发挥专家智库作用,统筹规划、科学编制我市“十三五”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规划,研究提出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政策措施,加快提升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七、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各项工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要求,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加大工作力度,完善保障措施,定期研究解决食品安全重大问题。
 
  (二)落实任务分工。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细化任务分工,明确时间进度,认真抓好落实。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其他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
 
  (三)强化督查考评。进一步完善年度食品安全考核指标体系,将食品安全纳入区县(自治县)党委、政府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内容,并对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工作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开展督促检查,根据任务分工和时间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按进度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严格责任追究。对行政区域内多次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徇私枉法、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造成不良后果或社会影响的,按照《重庆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5日
 地区: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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