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食品冷库及冷冻冷藏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食品冷库及冷冻冷藏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6-30 10:36:00  来源: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135
核心提示:多年来,食品冷库及冷冻冷藏食品是监管执法上的薄弱环节,各级局虽然组织开展了多次专项整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风险隐患。根据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制定《开展食品冷库及冷冻冷藏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5-06-0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fjfda.gov.cn/detail/d23818.html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多年来,食品冷库及冷冻冷藏食品是监管执法上的薄弱环节,各级局虽然组织开展了多次专项整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风险隐患。根据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制定《开展食品冷库及冷冻冷藏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6月5日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食品冷库及冷冻冷藏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冷库是冷冻冷藏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重要设施,当前冷冻冷藏食品存在的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落实好省局2015年重点工作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大摸底、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经研究决定:开展为期二个半月的食品冷库及冷冻冷藏食品专项整治工作。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促进食品冷冻冷藏业溯源制度建设,完善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督促食品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 ,强化行业管理;摸清全省食品冷冻库及冷冻冷藏食品的基本情况,积极排查履职风险和监管隐患,严厉查处冷冻食品非法经营行为,实现“组织一次整治、查处一批案件、规范一个行业”的目的,切实保障流通环节冷冻食品安全。
 
  二、整治对象
 
  食品经营者自建(自备)的冷库(柜)、为食品经营者提供冷冻冷藏食品贮存业务(代储)的冷库和出租(出借)给食品经营者存储冷冻冷藏食品的冷库,以及上述冷冻库(柜)内冷冻冷藏的食品。
 
  三、整治时间与步骤安排
 
  专项整治时间:2015年6月15日-8月30日,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6月15日-6月25日)。
 
  各设区市局要制定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开展动员部署,将专项整治任务落实到各基层监管单位。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阶段(6月26日-7月10日)。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监管局)部署所辖县(区)局对本次确定重点整治的食品冷库及相关冷冻冷藏食品经营户进行摸底、排查,切实摸清辖区内各食品冷库及冷冻冷藏食品经营户的户数及经营情况,做到底数清、户数明,对照辖区内各类冷库经营者填写《冷冻冷藏食品主体经营单位登记表》(附件1),建立健全本辖区从事食品冷冻冷藏经营者经济户口,收集整治相关信息,全面了解冻库食品安全隐患。
 
  第三阶段:整治规范阶段(7月11日-8月11日)。
 
  (一)全面开展清查行动。各单位要突出重点地区和重点食品冷库进行检查,严查冷冻食品的来源、库存的食品、食品QS标记、食品标签、生产日期、保质期限、进销货台账及查验制度等相关事项。检查冷冻库贮存场所、设备是否保持整洁,是否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及个人生活用品,贮存冷冻食品的材料和容器、器具、工具是否安全、无害,是否符合保证冷冻食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及环境等特殊要求,是否在贮存位置标明冷冻食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加强冷冻食品质量监测。各单位要加大对冷冻食品的检测力度,重点加强对冷冻水产品的甲醛、工业碱、二氧化硫等指标的快速检测;对冷冻类食品主要观察是否新鲜,对明显存在问题的应检测其挥发性盐基氮项目。在检查中发现涉嫌不合格的冷冻食品,依法抽样送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应依法予以查处并追根溯源。
 
  (三)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在检查中发现经营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超过保质期、所含可能危害健康的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冷冻食品,未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冷冻肉类及其制品、无标签或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范的预包装冷冻食品、进口冷冻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广挖深挖冻库经营相关违法行为。对构成刑事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失职渎职。要用足用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司法解释,对违法犯罪行为应做到‘严查、严办、严处’,确保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责任追究到位。
 
  第四阶段:总结提高阶段:(8月12日-8月30日)。
 
  各设区市局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做法,挖掘工作亮点,完善规范管理制度,指导督促食品经营者、为食品经营者提供冷冻冷藏食品服务的经营单位、出租(出借)冷库给食品经营者的企业建立相关经营管理制度。一是建立健全冷冻冷藏食品入库查验制度。食品经营企业要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冷冻食品的索票索证制度,健全进库查验资料档案;冷冻冷藏食品代储经营企业应查验食品寄储方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冷冻冷藏食品检验合格证等有效证件,如实登记入库食品详细信息。二是建立进出库台账制度。食品经营企业、冷冻冷藏食品代储经营单位应建立进库和出库台账,各设区市局可制定统一格式的食品冷库进出库台账供经营企业参考并指导规范使用,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电子台账管理。三是建立质量自检制度。有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冷冻冷藏食品代储经营单位应配置简易自检设备,培训专门的检测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自检。四是建立问题食品报告制度。食品经营企业、冷冻冷藏食品代储经营单位发现问题食品时,应当及时向属地食品药品监管所报告,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置。五是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指导冷冻冷藏食品代储经营单位与寄储方、冷库出租企业与承租方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订立合同或协定,合同(协定)应当载明委托人合法身份,营业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代储食品标签内容等事项,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确保冷冻冷藏食品代储经营单位行为合法有效,代储食品质量安全。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冷冻冷藏业是食品冷链物流业态的重要环节,是事关食品安全大局的重点行业之一,加强对流通环节冷冻库的监管,可以起到“把住源头、强化自律、规范市场”的良好效果。各设区市局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当地党委、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上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扎扎实实抓好专项整治工作。
 
  (二)加强领导协作。该项整治工作由省局食品流通安全监管处牵头,餐饮服务食品监管处、稽查处配合,各部门应相互协作、齐抓共管,按照各自职责指导设区市局开展专项整治。各设区市局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机构改革还未到位的县(市、区)局,要积极协调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抓好整治。要发挥食安办的作用,加强与进口检验检疫、农业、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联系,建立食品安全信息通报、联合执法、隐患排查、事故处置等协调联动机制,把专项整治的各项任务落实到实处。
 
  (三)搞好宣传发动。各设区市局要加强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和参与专项整治行动;要把专项整治的相关要求宣传贯彻到与冷冻库食品安全相关的每一个经营企业,使专项整治成为经营企业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的一种自觉行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等,接受社会各界的投诉、举报和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
 
  (四)强化督查落实。省局将适时组成督查组,对各设区市局专项整治行动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进行明查暗访,对责任不落实和整治工作不力的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到位,而发生严重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建立长效机制。各设区市局要认真总结、分析整治工作情况,积累经验。要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巩固专项整治成果,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尽快成立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通过签订诚信承诺书、发布诚信公约、制定行业规范等办法,建立冷冻库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工作机制。
 
  (六)加强信息管理。要进一步加强信息管理,保证信息、数据准确,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好经验、好做法及专项整治中的突发事件和大要案件要及时上报省局相关处室,需要省局相关处室支持配合的,设区市局可直接与有关处室联系。各设区市局每个阶段结束后5日内上报该阶段的工作情况,9月10日前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食品冷库及冷冻冷藏食品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统计表》(附件2)及《食品冷库及其使用经营单位主体情况统计表》(附件3),总结和统计表报送省局食品流通安全监管处。
 
  联系人及电话:陈星津  0591-86296685  邮箱:spltc@fjfda.gov.cn。
 
  附件:
 
  1.《冷冻冷藏食品主体经营单位登记表》
 
  2.《食品冷库及冷冻冷藏食品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统计表》
 
  3.《食品冷库及其使用经营单位主体情况统计表》[官网附件不能下]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