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依法查处使用甲醛对食品及食用农产品进行保鲜违法行为的通知(赣食药监办食品流通〔2015〕5号)

关于依法查处使用甲醛对食品及食用农产品进行保鲜违法行为的通知(赣食药监办食品流通〔2015〕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6-30 10:44:25  来源: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693
核心提示: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定州市北平谷蔬菜批发市场志义菜站使用甲醛对白菜进行保鲜防腐违法行为的通告》(2015年第23号,具体内容见总局网站(http://www.sfda.gov.cn/WS01/CL0087/122180.html)。为保障我省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市场消费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赣食药监办食品流通〔2015〕5号
发布日期 2015-06-2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jxda.gov.cn/ZWGK/GZTZ/2015/06/6820823.html
各设区市、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定州市北平谷蔬菜批发市场志义菜站使用甲醛对白菜进行保鲜防腐违法行为的通告》(2015年第23号,具体内容见总局网站(http://www.sfda.gov.cn/WS01/CL0087/122180.html)。为保障我省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市场消费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甲醛对人体有毒有害,被列入国家卫计委《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中,在蔬菜中使用属违法添加。将甲醛用于蔬菜保鲜,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各地要加强对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及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检查,严禁经营者将甲醛作防腐剂使用;严禁非法或超范围使用防腐剂、保鲜剂。严禁非法或超范围使用防腐剂、保鲜剂的食品原料进入生产加工环节。对发现使用违禁物质、超范围、超剂量使用添加剂保鲜防腐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2.各地要加强对蔬菜、水果、肉制品、水产品、乳制品的监督抽检,重点检查农药、兽药残留超标,违法使用添加剂保鲜防腐等安全性指标,监督抽检结果及时上报省食药监局。对媒体监督和群众投诉举报反映的蔬菜、肉制品等质量安全问题线索,要及时核实,依法处置。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6月25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2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77)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94)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