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6-30 10:50:31  来源: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489
核心提示:2013年以来,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积极履行食用农产品入市后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完善监管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全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不断提升。但也存在着工作不够深入、用力不够持续、进展不够平衡等问题。
发布单位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5-06-3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ubfda.gov.cn/bllm/sp/gzwj/20331.htm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以来,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积极履行食用农产品入市后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完善监管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全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不断提升。但也存在着工作不够深入、用力不够持续、进展不够平衡等问题。为巩固前期监管工作成果,不断强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以下简称“食用农产品流通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履行食用农产品流通监管职责。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以及“三定”方案的要求,依法严格履行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不包括对农业生产技术、动植物疫病防控、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职责)。对进入市场的食用动物及其产品,要通过监督经营者查验相关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严禁经营者采购不具备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食用动物及其产品等手段,积极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市场内动物及其产品的疫病防控和畜禽养殖、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进入市场销售和在市场内培植的豆芽菜,要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第11号公告的规定加强监管。
 
  二、稳步推进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72号)、《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12〕32号)和《关于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56号)要求,将食用农产品生产单位或者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产地证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包括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等质量安全认证有效证书复印件以及近一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等,作为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凡进入我省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除农民销售自种自养的少量食用农产品外,必须随附进货票据和有效的质量安全证明材料。对票证齐全的实行抽查检验制度,对票证不全的实行入市检测制度,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进口的食用农产品,应当随附加盖国内进口商、供货商印章的进出口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
 
  三、严格规范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湖北省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鄂食药监文〔2014〕18号)的规定,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督促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履行法定管理责任,增强入场经营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要按照省局《关于推广应用食用农产品“一票通”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14〕88号)要求,按照先易后难,先批发、后零售,先大户、后小户的原则,年底前在全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对食堂、餐饮服务单位、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等单位销售食用农产品的零售市场经营者中全面推广使用“一票通”,并将其作为经营者的进销货记录予以保存。在推广“一票通”过程中,应充分尊重经营者的意见,从实际出发,在保留必要栏目、实现来源可溯和去向可追的前提下,允许经营者自行设计“一票通”样式。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农兽药、重金属残留和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使用情况,要组织监督抽检和督促市场开办方开展自检,加大检验检测力度,严防有毒有害食用农产品流向“餐桌”。
 
  四、严厉打击食用农产品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辖区食用农产品流通特点和主要风险,坚持问题导向,适时组织开展“重点品种、重点项目、重点场所、重点时段”的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食用农产品入市后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对检验检测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要立即责成经营者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或销毁处理,并依法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发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交。
 
  五、继续开展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农贸市场创建活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将示范创建活动作为贯彻落实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的重要措施,高度重视,广泛动员,积极指导和帮助市场开办者严格按照《湖北省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北省食品安全示范农贸市场创建活动方案》(鄂食药监办文〔2014〕60号)要求,开展示范创建活动。今年,每个县(市、区)至少要有1家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农贸市场。8月底前,各市州局应将参加创建活动的农贸市场名单报省局食品流通监管处。年底前,省局将根据各地申报情况组织现场验收,对达到标准的农贸市场通报表彰并授牌。
 
  六、扎实做好食用农产品流通监管基础工作。一是要摸清底数,建立档案。基层监管部门要全面开展调查摸底,逐个建立包括市场开办者和市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员姓名及其联系方式、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入场经营者基本信息、场内食品安全管理等信息在内的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档案,实现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一个一档(有关档案表格见附件1、附件2)。各市州局要加强对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有关信息的统计分析,并认真填写《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3),于每年11月5日前报省局食品流通监管处。二是要加强调研,找准靶向。各地要对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及其监管工作的风险点等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梳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确定本地食用农产品流通监管的重点、思路和措施。为完善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省局决定今年在全省系统开展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专题调研,主要调研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现状、存在问题和对策建议。请各地认真填写《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执行情况调查表》(附件4),并形成专题调研报告,于8月底前报省局食品流通监管处。
 
  省局食品流通监管处联系人:张继雄,联系电话:027-87111620,邮箱:hbspltjgc@163.com。
 
     附件:1.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基本信息一览表
 
  2.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经营者基本信息一览表
 
  3.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基本情况统计表
 
  4.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执行情况调查表
 
  2015年6月30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2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77) 法规动态 (2920)
法规解读 (2894)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6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