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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现场制售食品项目品种标注参考目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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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6-25 11:10:17  来源: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149
核心提示:为规范本市食品现场制售行为,保障食品安全,我局于2013年12月31日印发了《北京市食品现场制售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京食药监食餐〔2013〕4号,以下简称《办法》),公布了本市现场制售食品项目品种,并规定不定期修改标注目录。根据《办法》要求,结合市场需求,经充分调研论证,我局对近期现场制售项目品种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发布单位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5-06-16 生效日期 2015-06-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6-12-17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bjda.gov.cn/publish/main/2/29/33/2015/20150624151027459512864/20150624151027459512864_.html?%22%53%36%c5%d3

本法规已废止,依据请查看: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第二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为规范本市食品现场制售行为,保障食品安全,我局于2013年12月31日印发了《北京市食品现场制售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京食药监食餐〔2013〕4号,以下简称《办法》),公布了本市现场制售食品项目品种,并规定不定期修改标注目录。根据《办法》要求,结合市场需求,经充分调研论证,我局对近期现场制售项目品种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新增项目品种
 
  (一)即食鲜切水果:指现场制作、销售以新鲜的水果为主要原料,经原料处理、清洗、去皮、分切等处理,可以改变形状但仍保持新鲜状态,用保鲜膜或餐盒密封即时销售或冷藏保存销售可直接入口食用的食品。
 
  (二)生食海产品:指现场制作、销售不经过加热处理即供食用的生长于海洋的鱼类、贝壳类、头足类等水产品。
 
  二、操作规范
 
  现场制售即食鲜切水果、生食海产品应当符合《办法》相关条款要求,同时应符合下列操作规范要求:
 
  (一)现场制售即食鲜切水果
 
  1.从事即食鲜切水果制作的人员操作前应清洗、消毒手部,操作时佩戴口罩。
 
  2.用于即食鲜切水果制作的设备、工具、容器应专用。每餐次使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洗净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存放。
 
  3.用于即食鲜切水果应新鲜,未经清洗处理干净的不得使用。
 
  4.用于即食鲜切水果的水,应为通过符合相关规定的净水设备处理后或煮沸冷却后的饮用水。
 
  5.不得掺杂、掺假及使用非食用物质。
 
  6.即食鲜切水果,应当当天制作,当天销售,不得重复利用。
 
  7.制作好的即食鲜切水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消费者明示产品的制作时间、能够销售的最晚时间和贮存条件。
 
  8.现场制售即食鲜切水果的包装材料、盛放容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二)现场制售生食海产品
 
  1.用于现场制售的生食海产品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要求。
 
  2.现场制售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3.从事生食海产品现场制售的人员操作前应清洗、消毒手部,操作时佩戴口罩。
 
  4.用于生食海产品现场制售的工具、容器应专用。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洗净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存放。
 
  5.现场制售时应避免生食海产品的可食部分受到污染。
 
  6.现场制售后的生食海产品应当放置在密闭容器内冷藏保存,或者放置在食用冰中保存并用保鲜膜分隔。
 
  7.放置在食用冰中保存时,加工后至食用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8.制作好的生食海产品应当以适当方式向消费者明示产品的制作时间、能够销售的最晚时间和贮存条件。
 
  9.现场制售生食海产品的包装材料、盛放容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10.食品经营者销售的水产品本身可作为现场制售生食海产品的原料的,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该水产品不可直接食用。
 
  三、许可程序及特殊情形
 
  许可机关应当按照《办法》的要求进行现场核查,并按程序发放许可证,需在许可范围中标注具体品种:现场制售即食鲜切水果、现场制售生食海产品。
 
  (一)同时申请现场制作即食鲜切水果和生食海产品项目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分别设置相应的制作专间,每个制作专间面积应大于等于制作场所使用面积的10%且不小于4㎡,配备紫外线灯、冷藏设置、专用操作台和3个水池,应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控制室内温度不高于25℃,设有用于传递食品可开闭的窗口,入口处须设有洗手及更衣设施。
 
  (二)现场制售寿司含生食海产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同时申请现场制售寿司及生食海产品的许可项目。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另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通告。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6月16日
 地区: 北京 
 标签: 现场制售 许可 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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