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流动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津市场监管办[2014]282号)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流动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津市场监管办[2014]28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1-19 16:23:35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管委  浏览次数:3154
核心提示:《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流动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已经市市场监管委2014年第2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发布单位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
发布文号 津市场监管办[2014]282号
发布日期 2014-11-1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tda.gov.cn/eap/53.news.detail?news_id=6822
委属各单位,滨海新区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机关各处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流动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已经市市场监管委2014年第2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2014年11月1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流动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理顺食品生产、流通、餐饮三个环节的监管职能,实现食品安全全覆盖无缝隙监管,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流动摊贩监督管理工作,防范监管缺失,消除安全隐患,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各级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流动摊贩实施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本意见。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流动摊贩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二、基本原则
 
  按照“统筹安排部署、权责分工清晰、风险防范精准、责任落实到位、无缝全程监管”的原则,界定食品生产、流通、餐饮三个环节内设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进一步提高全市食品安全监管效能。
 
  三、经营类型
 
  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简易包装,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提供现场销售服务的食品生产者。
 
  2.食品现场制售: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现场制售散装或简易包装食品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3.食品流动摊贩: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从事食品销售或现场制售散装或简易包装食品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四、职责分工
 
  1.食品生产监管处负责指导、监督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工作。
 
  2.食品流通监管处负责指导、监督全市销售食品的流动摊贩,商场、超市、有形市场内食品现场制售的监管工作。
 
  3.餐饮服务监管处负责指导、监督全市食品现场制售流动摊贩,商场、超市、有形市场外食品现场制售的监管工作。
 
  4.稽查总队负责指导、办理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流动摊贩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5.法规处负责对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流动摊贩违法案件查处法律适用的指导,对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流动摊贩监督管理配套性制度的审核和备案工作。
 
  6.各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具体实施对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流动摊贩的监管工作。
 
  五、监管规范
 
  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全系统摸清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流动摊贩的基本情况,找准食品安全风险点,制定全市统一监管规范。
 
  1.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探索实行登记证管理。食品生产监管处负责起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目录管理、登记制度、生产规范、生产条件及卫生要求等内容的监管规范。
 
  2.对食品流动摊贩探索实行备案管理。食品流通监管处负责起草食品流动摊贩备案的备案条件、备案程序、经营条件、禁止经营的食品、经营食品进货票据等内容的监管规范。
 
  3.对食品现场制售探索实行登记卡管理。餐饮服务监管处负责起草食品现场制售登记卡的申请条件、发放程序、经营条件、简易加工流程、禁止经营的食品、原辅料进货票据等内容的监管规范。
 
  六、监督管理
 
  1.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流动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制度,通过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动态监督管理档案。
 
  2.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流动摊贩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和获悉的与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3.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重点开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流动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样检验。
 
  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场地的出租者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单位或个人,发现其无证、无照经营或者经营行为与登记证不符的、涉嫌生产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辖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报告。
 
  5.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发现其生产加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生产和通知情况。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流动摊贩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6.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流动摊贩应当立即处置,及时救治,封存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原料,并在法定时间内报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七、工作要求
 
  1.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机构改革与职能转变后食品安全监管“三合一”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在抓好日常监管的同时,将解决食品安全职责交叉问题作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做到食品安全监管横到边、纵到底、无断层,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对出现的新问题迅速控制,及时上报,确保食品安全不出问题。
 
  2.要立足机构改革实际,转变监管思路,创新监管措施,及时研究食品安全新情况、解决监管新问题,落实监管责任,并充分发挥食品安全三级管理网络作用,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3.要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三合一”综合执法监管能力的教育培训,提高对食品安全三个环节全方位监管的水平,适应机构改革后食品安全全程无缝监管工作需要。
 
  4.要加强队伍建设,配好监管力量,做到“底数清准、情况明晰、责任到位”;同时要畅通渠道,信息共享,遇到重大疑难险重问题,立即报告。
 
  5、要坚持高压严管,严格落实“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流动摊贩的规范化监管,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3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