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有关处室、有关直属单位:
《食品快速检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1月5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快速检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食品快速检测(以下简称食品快检)工作,保障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以初步筛查食品安全风险为目的的食品快检以及对食品快检结果进行处理的过程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专项整治、活动保障、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委托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运用食品快检方法进行抽查检测。
第四条食品快检形式的抽查检测,主要适用于需要短时间内显示结果的禁限用农兽药、非法添加物质、污染物、生物毒素、食品添加剂等的快速检测。
食品快检主要针对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散装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等,预包装食品原则上以常规实验室检验为主。
第五条采用食品快检方法进行抽查检测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或个人收取检测费。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采用国家规定的或经省局组织认定的快检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时,应将快检费用列入同级财政经费预算,并且规范经费使用。
第六条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与筛查需要配备适宜的食品快检室、快检车、快检箱、快检仪等食品快检装备和食品快检产品。
第七条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快检工作的管理与监督,负责食品快检方法认定、食品快检产品评价、食品快检结果验证的组织管理工作。
各省辖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快检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级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快检工作的组织与实施,负责食品快检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计划制定
第八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食品快检计划或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食品快检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快检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品种、项目和批次数量等;
(二)快检的环节、方法等;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实施重点食品快检:
(一)风险程度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
(二)流通范围广、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的;
(三)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
(四)节日、应季消费量大的;
(五)重大活动保障;
(六)其他需要作为食品安全初步筛查重点的。
第十一条食用农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实施重点食品快检:
(一)缺少产地证明、购货凭证或者合格证等证明文件的;
(二)环境污染地区生产的;
(三)存在较大质量安全隐患地区生产的;
(四)其他需要作为快检重点的。
第十二条食品快检不能替代食品检验机构的常规实验室检验。
第三章 快检实施
第十三条开展食品快检应使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省局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监管需要,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对不属于国家规定的食品快检方法开展认定,认定结果符合有关要求的可用于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食品快检。
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未经省局组织认定的快检方法,一般不得用于日常食品或食用农产品安全状况的抽查检测。
第十四条开展食品快检过程中使用的食品快检产品,应为省级、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快速检测方法评价技术规范》和相应快检方法评价合格的产品。对未经评价或者评价不符合要求的食品快检产品,应停止采购和使用。
省局委托专业技术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河南省食品快检产品的评价工作,评价应做到程序规范、记录完整、数据真实、过程可溯。
第十五条开展食品快检的检验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应按照食品快检方法和食品快检产品要求开展快检工作。
从事食品快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机构及检验人员对所开展的食品快检结果负责。
第十六条 开展食品快检的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应满足食品快检方法、食品快检产品、被检样品管理等方面的相关要求。
食品快检可在食品快检室、食品快检车、常规检验室、监督检查现场、活动保障现场等场所进行。
开展食品快检的单位,应制定食品快检室、食品快检车等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省局建立全省统一的食品快检信息管理系统。
开展食品快检应在食品快检信息管理系统中记录所检测食品或食用农产品的品种和名称、数量、检测项目、检测方法、检测日期、检测人员、检测结果,以及所使用的食品快检产品的生产单位、型号、批号、被检测单位信息等。
开展食品快检的单位及检验人员应保持相应的快检原始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八条开展食品快检应按快检方法要求采样、制样,并保存备检样品。食品快检备检样品的保存期应不少于48小时,备检样品的数量应满足重复一次食品快检的需要。
第四章 快检结果利用
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实施食品快检的机构应在快检结论作出后,将食品快检信息录入到全省食品快检信息管理系统中。
不得利用食品快检结果及信息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条食品快检结果表明所检食品或食用农产品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时,实施食品快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食品快检组织者应及时跟进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防控风险。
跟进抽样检验应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跟进抽样检验中的采样、封样、贮运、记录、复检等应执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相关规定。跟进抽样检验采样,应购买样品。
第二十一条采用国家规定的快检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食品快检,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自收到快检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确定食品及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从事食品快检工作的机构(包括设立在乡镇的派出机构)及其人员的培训教育、检验能力、日常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并纳入年度食品安全监管考核体系。
第二十三条省局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对各地食品快检结果进行实验室验证。验证应做到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发现伪造数据、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处理。
验证结果显示在用的食品快检产品准确性不足的,应对食品快检产品开展跟踪评价,评价结果显示食品快检产品不符合相应要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食品快检中停止使用、停止采购。
验证结果显示开展快检的单位及其人员操作规范性不够、检验准确性不足的责令改正,问题严重的停止检验。
第二十四条实施食品快检的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一)非法更换样品、伪造快检数据或者出具虚假快检结果的;
(二)利用快检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快检,指利用快速检测设施设备(包括快检车、室、仪、箱等),按照国家规定的或经省局组织认定的快检方法,对食品及食用农产品进行与安全有关的某种特定物质或指标的快速检测的行为。
食品快检方法,指开展食品及食用农产品中农兽药残留、非法添加、真菌毒素、食品添加剂、污染物质等快速检测中使用的标准操作方法。
食品快检产品,指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的产品化,包括试剂、试纸、仪器、设备等。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