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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和散装食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苏食药监规〔20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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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6-12 11:35:24  来源: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655
核心提示:现场制售食品和散装食品易被污染、风险较高,是食品流通监管的重点和难点。为进一步规范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和散装食品销售,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起草了《江苏省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和《江苏省散装食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发布单位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苏食药监规〔2014〕2号
发布日期 2014-06-05 生效日期 2014-06-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7-12-28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jsfda.gov.cn/xxgk/xxgkml/201406/t20140609_675876.html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昆山、泰兴、沭阳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场制售食品和散装食品易被污染、风险较高,是食品流通监管的重点和难点。为进一步规范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和散装食品销售,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起草了《江苏省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和《江苏省散装食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准确把握宣传贯彻《规范》的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充分体现了中央对保障食品安全的坚定决心。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拟定下发的《规范》,是贯彻落实“四个最严”的重要部署,是现阶段解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的具体举措。各级食品流通监管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做好《规范》的宣传和贯彻工作,积极引导经营者依法履责、主动履责、规范履责,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组织领导,迅速掀起学习贯彻《规范》的工作热潮

  各级食品流通监管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部门汇报,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和帮助,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与协调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实施。要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经营者学习,结合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宣传活动,深入商场、超市和农村、社区,使广大经营者了解、学习、支持《规范》。要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宣教活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平台等作用,面向社会公众和广大消费者开展各类宣传活动,引入社会评价和监督机制,对先行达到《规范》的要求的经营户,要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布,并作为食品流通环节质量安全信用分类分级管理的重要内容。

  三、坚持经营者主体,鼓励和引导经营者积极开展自查自纠

  各食品经营户要认真把握《规范》的精神实质,明确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严格按照《规范》的各项管理要求,结合经营户的经营实际,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经营操作规范,全面提升日常经营行为管理水平。要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排查,针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要鼓励和支持大型商场超市、批发经营和连锁经营单位引入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标准,研究和采取有力有效措施,进一步拓展和延伸食品经营行为管理规范的内涵,推动经营者经营行为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经营户的排查和整改方案于8月底前报许可证原发证单位备案。

  四、明确序时进度,扎实推进《规范》在全省贯彻落实

  各级食品流通监管部门要按照以点带面、分期分批、逐步推开等要求,今年内可先选择一批条件较好的大型商场超市、批发经营或连锁经营企业进行试点,明年上半年在全省范围内全面予以推开。自2015年10月1日起,凡是达不到《规范》规定要求的,不能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不得从事现场制售和散装食品等经营行为。各级食品流通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经营户的监管力度,督促经营户按照《规范》的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切实将《规范》的贯彻实施工作落到实处。

  本《规范》不涉及食品监管各相关部门职能的划分,各地可根据《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检查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如有其他问题,请及时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流通监管处。联系人:高新峰,电话:025~86275820。

  附件:1.   江苏省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doc
2.   江苏省散装食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试行).doc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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