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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监测体系建设的通知(鲁粮字〔201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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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6-24 10:03:26  来源:山东省粮食局  浏览次数:1195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粮食局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全省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体系,扎实抓好检验监测能力项目建设,全面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现就粮食质量监测体系建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山东省粮食局
山东省粮食局
发布文号 鲁粮字〔2015〕28号
发布日期 2015-03-3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dgrain.gov.cn/articles/ch00556/201506/8d97e2a8-02a6-41eb-8505-159e162459bf.shtml
各市粮食局:
 
  根据国家粮食局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全省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体系,扎实抓好检验监测能力项目建设,全面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现就粮食质量监测体系建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推进粮食质量监测体系建设
 
  近年来,我省粮食质量监测体系建设取得长足进步。目前,全省有14个市的粮食质量监测站纳入国家粮食局质检体系。国家粮食局确定,“十三五”期间,将继续组织符合条件的粮食质量监测机构考核挂牌,还没有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的莱芜、聊城、滨州3市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组建监测机构并进行计量认证,争取早日纳入全国粮食质量监测体系。已经挂牌的市,要认真履职,主动作为,练好内功,进一步强化粮食监测机构在保障粮食安全的地位和作用。
 
  二、切实抓好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工作
 
  截止目前,我省有11个市已经足额获得项目中央补助资金,并由省局统一组织了仪器设备采购工作。有关市要按照《粮食检验监测能力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国粮办展〔2011〕241号)要求,切实抓好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和竣工自查工作。重点检查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登记造册;招投标文件是否齐全;所购仪器设备是否经实载试验质量达到合格要求并投入使用;配套设施建设是否符合检验条件和合同要求;中央补助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所有工程款、货款是否按合同约定已支付给施工企业和供货商。要切实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认真填写项目建设竣工自查报告表(见附件),并于6月15日前报省局产业发展处。省局将于下半年对有关项目单位进行验收。
 
  三、加强重点仪器装备的使用管理
 
  通过检验监测能力项目建设,大部分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功能得到提升。各市局要高度重视,大力支持项目单位做好装备仪器的使用管理。一要加强人才培训。采取多种途径组织检验人员技术培训,提高检验人员使用仪器设备的能力,提高检验技术水平。二要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对配备的精密仪器要明确专人管理、维护和保养,防止因使用操作不当和管理不善造成人为损失,保持仪器设备正常运转。三要加强样品采集和运输车辆的使用管理。省局根据有关市的申请,招标采购了不同档次的样品采集和运输车辆,有关市要严格要求,加强管理,服从调度,切实做到专车专用。
 
 
  山东省粮食局
 
  2015年3月30日
 地区: 山东 
 标签: 检验 体系 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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