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食品药品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4月8日
关于加强食品药品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全面加强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建设,进一步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现就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以“执法为民、保障安全”为目标,以“规范执法、提升形象”为主题,把法治精神、法治理念、法治思维的各项要求贯穿到基层执法全过程,进一步理顺和完善基层监管执法体制机制,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努力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基本原则。
——改革驱动。以深化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为契机,建立健全完善、严密、科学、规范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着力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不断推进执法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展示部门良好形象。
——法治引领。把法治作为核心价值追求,把依法行政作为食品药品监管的生命线,增强法治观念,强化法治意识,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监管事务、化解执法难题、保证公众饮食用药安全的能力和水平。
——问题导向。始终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注、反映最强烈的食品药品执法问题入手,更新监管理念,改进监管方式,努力解决执法体制机制和监管手段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构建规范执法的长效机制。
——公正高效。立足公平正义和廉洁高效,联系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找准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切入点,注重执法规范化建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完善保障措施,最大限度地提高规范化建设成效。
3.总体目标。以解决食品药品行政执法的突出问题为突破口,以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理顺执法关系,改善执法条件,健全执法制度,明晰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着力推进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范、程序规范、文书规范、行为规范、风纪规范和监督规范,努力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行政执法环境,展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严格规范、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行政执法形象。
二、强化执法主体资格规范
4.明确执法主体资格。建立执法主体资格公示制度,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主体资格应有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者委托,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三定”方案予以明确,并向社会公布。未经法定授权或者合法委托的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依法委托执法的,必须以委托单位的名义执法,并出具有关委托执法文书。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单位内设机构或直属事业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执法活动。
5.严把执法人员资质关。加强执法人员资质、培训和管理。执法人员必须在职在编,经过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并且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无执法证件或执法证件失效的人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协助执法人员只能从事行政执法的辅助性工作。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建立省内联合交叉执法机制,建立相对固定的交叉执法人员库,统一申办、管理交叉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
三、强化执法程序规范
6.依法公开执法依据信息。建立食品药品监管权力清单、监管清单、负面清单、程序清单和责任清单,梳理分解行政执法事项、权力和职责,编制行政执法操作流程等执法依据信息,并向社会公布。按规定公开有关政务信息,将食品药品监管职责、服务事项、标准条件、办事程序、服务承诺等信息予以公开,主动接受群众咨询和社会监督。
7.严格依据法定程序和时限开展执法活动。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许可、现场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监督抽验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法、步骤开展工作,并对行为实施的过程、内容予以记录,不得擅自简化、变更法定程序。严格遵守法定时限,各类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办结,不得无故拖延办理时间,严禁推诿扯皮贻误工作。
8.落实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制度。明确集体讨论决定事项的具体范围和决定程序,对涉及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相对人重大利益的事项,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健全食品药品监管决策咨询顾问委员会制度,建立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专家学者、律师等人员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完善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有关事项及处理决定,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四、强化执法文书规范
9.统一行政执法文书。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规范》、《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等规定,使用统一规范的执法文书,明确各类文书的适用范围、条件和标准。
10.规范文书制作。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制作必须全面、准确,适用的法律依据,应当载明法律的全称,引用条文具体到条、款、项、目。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核查评审文书,应详细记录现场情况,明确存在的问题或者缺陷项目。推行行政处罚说理式执法,明确处罚决定的事实根据、证据认定、裁量权行使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是否采纳等内容。
11.严格执法档案管理。强化监管执法档案管理,建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执法文书立卷归档管理办法》。具体执法行为完结后,30日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资料整理入卷,统一编号,归档保存。建立案卷台账,严格档案管理,不得擅自增加、更改案卷材料及其内容。
五、强化执法行为规范
12.合理划分行政执法权责。根据《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事权划分意见》,按照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服务基层的原则,结合各地实际,科学合理划分省、市、县、乡四级食品药品监管事权,解决监管部门多层执法、重复管理的问题。
13.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明确行政审批的项目名称、法定依据、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内容,并通过门户网站或者醒目位置予以公示,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限时办结”等制度规定。严格按照法定要求、程序和标准开展现场技术审评检查工作,做好核查记录。建立行政审批廉政回访、技术审核考核制度,强化行政审批行为的考评机制。推进电子政务服务平台和网上审批系统建设,优化审批服务方式,提高审批工作效能。
14.规范监督检查行为。依据《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依法合规开展监督检查,完整记录监督检查的依据、对象、内容、结果等事项,按照一户一档、一人一卡的要求,建立并实时更新监管对象档案,保证监督检查的标准化、规范化、痕迹化。严禁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随意检查、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行为。
15.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建立合法有效的违法行为证据链,依法、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开展证据收集工作。尊重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信访投诉、复议诉讼等正当行为而对当事人加重处罚。建立案审制度,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召集集体讨论决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严格按照自由裁量权基准,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作出处理决定,杜绝案件处理的畸轻畸重和执法的随意性。
16.规范行政强制行为。采取查封扣押假冒伪劣、可能或者已经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药品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报告并经批准后实施。严格履行告知相对人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程序,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没收、销毁非法物品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决定,减少因具体行政强制行为对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
17.规范投诉举报处理行为。加强12331投诉举报热线平台建设,确保12331投诉举报热线电话24小时接听,公布投诉举报网站、通信地址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方便公众进行投诉举报。依法及时核实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并反馈处理情况,防止因投诉举报处理不当或者反馈不及时等原因,造成行政复议行为的发生。
18.规范行政收费行为。积极开展行政收费项目清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对符合规定、执行有据的收费项目,及时公示收费依据、标准等内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行政收费以及罚没款的收缴,要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收据,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不得将收费罚没收入同本单位的利益或执法人员工资待遇直接或者变相挂钩。严禁以收代罚、以罚代管、以罚代刑等乱收费、乱罚款行为。
六、强化执法风纪规范
19.规范执法文明用语。将规范行政执法文明用语作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出台《食品药品监管执法用语规范》,规范日常办公接待文明用语、行政执法检查文明用语,明确工作禁忌用语。开展行政执法人员规范使用文明用语培训活动,建立检查评比、考核奖惩制度,对因执法用语不文明、不规范受到投诉或激化执法矛盾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0.严格执法风纪管理。严格执行省局《关于做好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统一着装有关工作的通知》、《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制式服装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徽标管理办法》、《关于严明纪律防止执法办案说情风的“十不准”规定》有关要求,按规定统一着装、统一系统标识,拒绝执法办案说情风,保证公平公正执法,维护队容队貌,展示部门良好形象。
七、强化执法监督规范
21.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评议考核制度。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探索改进执法案卷评查方式,采取主管部门评查、执法部门自评互评、案卷评析竞赛等多种方式,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案卷集中评查活动。将执法评议考核作为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权重,细化和量化执法质量考评内容、指标,将执法质量的高低纳入对各单位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执法人员的工作绩效考评内容,促进执法水平的提升。
22.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谁执法、谁负责”原则,明确执法人员岗位职责,细化执法流程。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以及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监察机构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执法人员,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纠正违法行为,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逐步建立执法人员岗位轮岗制度。
23.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建立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制,法制机构强化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推行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向各地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的同时,应在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评估制度,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施效益低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
24.强化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严格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畅通复议渠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在法定时限内及时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决定。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时,按法定要求积极应诉答辩,提交证据材料。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的诉讼,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25.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接通行刑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确保平台信息录入的及时、准确、有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重点研究行刑衔接过程中的矛盾和突出问题,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健全案情会商研判、信息交流共享、联合执法办案、线索移交移送、案件成果联合发布等机制,使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更为及时有效。
26.加强执法检查督导。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检查督导制度,将执法检查纳入对下级部门日常工作检查的重要内容适时开展,每年至少在辖区内开展一次集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滥用职权等问题,提升执法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执法行为的规范有效。
八、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保障措施
27.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是提升执法水平、建设法治部门的客观需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主要领导要定期听取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进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执法规范化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执法规范化建设扎实有效开展。
28.落实经费保障。经费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保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统筹规划、科学配置、合理投入的原则,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将行政执法工作经费全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各种专项经费足额、及时到位,努力改善执法条件,提升科学监管能力。
29.狠抓教育培训。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统一的法制宣传教育平台和学法用法考核机制,健全党组中心组学法、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述法考核评议、新提拔干部法律知识考试等制度。全面实施学法考法制度,开辟食品药品法制大讲堂,定期组织法律讲座,每名干部每年学法不低于40个学时,每年组织法律知识测试不少于2次,促进机关干部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组建普法讲师团和普法志愿者队伍,开展订单式送法下基层。建立机关干部向宪法宣誓制度,在国家宪法日组织新进人员和新提拔干部向宪法宣誓,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食品药品监管执法队伍。
30.加强信息化建设。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主动适应依法行政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把信息化建设作为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手段,尽快开发应用行政审批、日常监管、稽查办案和监督抽检信息平台,逐步实现执法人员的电子化管理,执法信息的网上传递,执法文书的电子操作,以信息化规范执法行为、固化执法程序、落实执法责任、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质量。
31.营造法治环境。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以执法规范化建设为契机,广泛动员人民群众、社会组织、各类媒体支持、参与食品药品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与有关部门在宣传教育方面的协调联动,广泛调动社会各方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努力打造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