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近年来出现经营者以门店形式,直接将生鲜乳作为原料,经净乳、杀菌、发酵等工艺,制成巴氏杀菌乳或发酵乳,供消费者现场即食消费的现象,为强化对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的监管,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监管的通知》,结合本地实际,现就有关监管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持证经营
1、持证经营。凡从事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的经营者,要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类别为饮品店),持证经营。
2、经营品种。经营品种仅限于巴氏杀菌乳和发酵乳。
3、原料来源。经营者要有稳定、可靠的奶源。
4、加工设备。应配备净乳、杀菌、发酵、冷藏等必要的设备。
二、严格过程控制
1、采购环节。一是从具有合法资质的单位采购生鲜乳等原料。二是索要每批次检验报告书。
2、加工环节。一是设计合理的工艺流程,按照该工艺流程进行加工操作。二是严格管控杀菌、发酵、冷藏等过程的工艺参数。三是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四是及时对设备和工用具等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五是保持加工环境的清洁卫生。
3、成品环节。提供消费者饮用的生鲜乳饮品(以下简称为:成品),应当天加工当天销售。
三、强化记录管理
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的经营者,要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并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类食品安全档案。特别强调做好以下记录:
1、采购环节。索取并留存生鲜乳等原料供应商资质资格及每批次检验报告等材料。
2、加工环节。一是完整记录投料、杀菌、发酵、食品添加剂使用、冷藏等加工过程。二是完整记录设备和工用具清洗消毒的情况。三是完整记录食品留样情况。
四、保证产品安全
1、符合标准。一是成品是生鲜乳,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乳》(GB19301-2010)的规定。二是成品也是巴氏杀菌乳和发酵乳,其中的脂肪、蛋白质等理化指标和大肠菌群等微生物限量,应分别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和《发酵乳》(GB19302-2010)的规定。三是成品中污染物和真菌限量应分别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和《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1-2011)的规定。
2、检验检测。一是检验检测的意义。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的经营者要做好食品安全防控,降低食品安全风险,检验检测就是一项必要且有效的手段。二是检验检测的品种。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的经营者定期对采购的生鲜乳等原料和成品进行检验检测。三是检验检测的方式。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的经营者具备检验检测资质的可自己进行检验检测,不具备检验检测资质的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
五、落实属地责任
1、加强制度建设。各地要结合属地实际,出台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的地方性管理办法;制定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加工操作规范,明确提出相关要求。用制度规范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确保食品安全。
2、加强日常监管。各地要结合属地实际,充分运用现场快检设备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本通知一至四项内容是否按照要求做到责任到人,落实到位。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查处并监督经营者进行整改,并对整改结果及时进行复核,切实做好预防食品安全风险工作,确保食品安全。
3、加强抽检检测。各地要结合属地实际,根据当地政府食品类监督抽检经费预算安排,制定本地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将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中的蛋白质、脂肪等理化指标和致病菌等微生物指标及非法添加作为重点,加大抽检力度,及时依法公布有关信息。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掺杂使假,违规加工制作等情形,应及时查处,确保食品安全。
4、加强信息报送。各地请按照通知要求,加强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的监管工作,在工作中发现好的经验、好的做法及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送省局餐饮服务监管处。同时,请各地于2015年10月30日前将开展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监管工作情况报省局。
联 系 人:储建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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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