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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具体要求(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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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3-24 09:34:11  来源: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117
核心提示:为了加强对集体配送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和食源性疾病,保证用餐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我局修订起草了《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具体要求(修订征求意见稿)》,现予以上网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暂无 截止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地区 上海
备注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集体配送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和食源性疾病,保证用餐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2005年我局根据《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布了《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具体要求》,此项文件即将到期。现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以及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集体用餐配送膳食生产配送卫生规范》(DB31/2024-2014)的规定和要求,我局修订起草了《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具体要求(修订征求意见稿)》,现予以上网公开征求意见。请各有关方面将意见和建议于2015年4月6日前反馈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

  意见反馈方式:

  电子邮箱:yanglina@smda.gov.cn

  传真:(021)63268970

  地址:上海市河南南路288号503室

  邮编:200010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3月18日

  关于印发《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具体要求》的通知

  各区(县)分局、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市局认证审评中心:

  根据《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以及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集体用餐配送膳食生产配送卫生规范》(DB 31/2024-2014)的规定和要求,我局对2005年8月9日发布实施的《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具体要求》(沪食药监食〔2005〕48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具体要求》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要求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30日。原2005年8月9日发布的《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具体要求》同时废止。本要求同时替代《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沪食药监法〔2011〕669号)附件一中第七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验条件的相关内容。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  月  日

  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具体要求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简称《操作规范》)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集体用餐配送膳食生产配送卫生规范》(DB 31/2024-2014)(简称《卫生规范》)规定的基本条件,具体要求包括:

  一、生产加工经营场地、设施设备的要求

  餐饮用餐配送单位生产加工经营场地、设施设备应符合《操作规范》和《卫生规范》的要求,具体见附表。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的要求

  1、应设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

  2、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3、应配备经专业培训合格的检验人员,负责产品检验和生产过程卫生监测和评估工作。

  4、应设置和配备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设备。具备按照DB 31/2024-2014的要求开展原料检验、过程监控和产品检验的能力。

  三、建立符合管理要求的自检制度

  1、应按照DB 31/2024-2014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便于操作和检查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应按照DB 31/2024-2014的要求,建立食品安全自身管理记录和文档管理制度。

  3、应配备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检测项目相适应的食品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

  相关附件:附表:   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加工经营场地、设施设备要求.doc
 

 地区: 上海 
 标签: 事故 生产经营 配送 集体用餐 食源性疾病 食物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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