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政策法规与宣传处、综合协调与应急管理处、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消费监管处、稽查局:
为保障全省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切实保护广大农村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请各地和各处室提出修改意见,于2017年3月31日前反馈。
联 系 人:李建军、储建红
联系电话:0971-8865617、8865683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监管处
2017年3月15日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全省农村(含牧区,以下同)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切实保护广大农村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是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强化对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设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按照“完善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的思路,坚持强化监管与积极指导相结合,坚持监督与服务并举,坚持问题导向,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聚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预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保障农村广大群众餐饮食品安全。通过建立健全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对农村自办宴席实施分类指导,使农村自办宴席申报备案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农村流动厨师健康体检和餐饮食品安全培训管理全部到位、农村集体聚餐餐饮食品安全条件大幅改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餐饮食品安全有效保障的目标得以逐步实现。
二、强化风险防控,明确范围职责
(一)范围。农村集体聚餐范围主要是指农村家庭或者单位因婚庆、丧事、做寿、生子、升学、建房等事宜,宴请亲朋好友的非经营性自办宴席。
(二)职责分工。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争取地方政府重视和支持,由地方政府主导建立健全以县为监管中心,以乡(镇)为监管前沿,向村辐射延伸的县、乡(镇)、村三级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乡镇政府对农村集体聚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聚餐举办者是聚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市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农村集体聚餐实施办法或方案,进一步明确辖区农村集体聚餐的环境与设施、食品采购和贮存、加工过程控制、厨师管理、饮用水管理等基本要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农村集体聚餐的信息汇总上报、申报备案、厨师培训等业务指导和应急处置工作。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在开设自办宴席前向本村食品安全信息员报告,并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食品安全信息员及时向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报告。食品安全监管员(专干)或协管员视情况到现场指导,必要时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人现场指导。
三、注重过程管控,明确任务分工
(一)申报备案。原则上对3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进行申报和登记备案管理。由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将菜单、举办场地、参加人数等内容提前向本村食品安全信息员报告,村食品安全协管员要与集体聚餐活动承办人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并报告乡镇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单位备案。
(二)严格管理。对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农村自办宴席,原则上由村安全协管员进行现场指导,必要时可报告乡镇监管单位及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人进行现场指导;100人以上的聚餐活动,原则上乡镇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要到现场进行指导,必要时可报告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人进行现场指导。重点对农村集体聚餐加工场所的周边环境、卫生条件、食料采购、索证索票、厨师健康状况、餐饮具洗消、用水等进行监督检查,严禁采购过期变质和“三无”食品,严禁采购和使用亚硝酸盐等。采购外卖熟食必须查验熟食制作时间及保质期限、保存条件等,包装运输要符合卫生要求,食用装盘前应重新回炉加工烧熟煮透,拼制装盘要注意规范操作,防止污染。
(三)建档培训。各地要会同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对辖区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联络员和流动厨师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建立档案。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定期对辖区乡镇及村社安全监管及协管人员进行定期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等培训,努力提升农村监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监管能力。要组织农村流动厨师参加岗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方可上岗。
(四)监督指导。要加强对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确定专人负责做好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搞好自办宴席开办前的监督指导工作,重点做好自办宴席使用的刀、砧板、桶、筐、抹布、锅碗瓢盆等用具的清洗消毒工作;加工用容器、工具做到生熟分开,原料与成品分开,生熟食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厨房要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和冷藏设施。对1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要督促和指导聚餐活动举办者或者厨师对每餐次的食品成品进行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并放置在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
(五)事故报告。发现农村集体聚餐疑似食物中毒事故以及其他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时,聚餐举办者和厨师要立即向村委会报告,并第一时间将病人送往医院进行救治。村委会接到报告后要在规定时限内立即向乡镇政府报告,乡镇政府接到报告必须在2小时内向县(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事故发现者也可直接向当地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要立即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对发生食物中毒后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应急管理。市州、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对处置责任分工,规范报告、调查和处置程序,细化各项工作措施,不断提高农村餐饮环节食物中毒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对突发的农村餐饮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报告、早救治、早处理,迅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乡镇政府、村委会和村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联络员)等在做好职责范围内有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公安等部门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七)责任追究。乡镇政府对农村集体聚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负总责,要督促村委会将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申报备案管理制度列为村规民约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农村家庭自办宴席承办者和厨师是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村委会要与承办者和厨师签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餐饮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餐饮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创新监管机制和方式方法,扎实推进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全面提升农村餐饮食品安全水平,有效保障广大农民的饮食安全。
(二)强化保障,明确责任。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把农村餐饮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和重要指标,切实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积极争取政府给予必要的机构、人员、经费保障,确保基本具备与监管实际需要相适应的工作条件;要明确乡、村餐饮食品安全工作责任,逐步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餐饮食品安全工作机制。
(三)加强宣贯,营造氛围。要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要求,注重宣传培训的渠道多元化、方式多样化和内容通俗化,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农村集市、节庆日等消费者聚集的时间和场合,通过编排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宣传画册、视频短片、谚语短句等,在农村大力推动餐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宣传活动,教育自办宴席承办者和厨师守法诚信操作,引导广大农村群众科学安全聚餐,增强食品安全风险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营造良好的餐饮食品安全氛围。
(四)举报投诉,畅通渠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公布餐饮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31,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核实查处投诉举报线索,认真落实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