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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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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1-15 09:46:22  来源: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3391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精神,现就改革完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湘政发〔2014〕18号
发布日期 2014-06-17 生效日期 2014-06-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xinhuang.gov.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805&id=23910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精神,现就改革完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为重点,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减少监管环节、明确部门责任、理顺职责关系、优化资源配置,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坚持因地制宜和积极稳妥原则,结合各地实际,加强统筹协调,在坚持政府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两个不突破”的基础上,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全面提升我省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确保全省食品药品安全。
 
  二、主要任务
 
  整合全省市州、县市区分散在多个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能及相关机构,构建行政管理、监管执法、技术支撑、基层监管“四位一体”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
 
  (一)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市县两级政府原则上参照省政府整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的模式,结合本地实际,将原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质监、卫生、商务等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能进行整合,并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将各部门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的人员、编制随职能一并划转,组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同级政府工作部门,对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同时承担同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市州、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领导班子由同级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市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可设置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以市管理为主,同时,区政府明确1名副职分管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市辖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领导班子由市局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求区党委和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意见。确因工作需要,市辖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也可设置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二)整合监管队伍和技术资源。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将市州、县市区质监部门、工商部门及其基层工商所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编制和相关经费基数,以及涉及食品安全的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装备及相关经费基数,划转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部门按全省工商系统编制总额的15%划转)。不足部分由市州、县市区在编制总额内统筹调剂解决,具体数量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确保新机构有足够力量和资源有效履行职责。2009年机构改革中,餐饮食品监管职能及其人员、编制、经费划转工作未到位的,此次改革一并落实到位。
 
  在整合现有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机构、检验检测资源和人员力量的基础上,组建食品药品监管执法队伍和检验检测机构。市州、县市分别设立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大队,市辖区食品药品执法工作由市局统一负责。加大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力度,各市州综合设置1个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作为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事业单位。县市可建立区域性的检验检测中心,条件具备的也可单独设置,具体模式由市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市辖区不设置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由县改区原已设立机构的,确因工作需要,可建立快检快筛平台)。
 
  (三)健全基层管理体系。推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可在乡镇(街道)设立食品药品监管所,也可按区域设置,作为派出机构,具体模式由市州、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1名副职分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街道不设立食品药品监管所的,须配备专门力量承担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全省食品药品监管所人员编制,按每个所3—5名配备,主要从市县工商部门和基层工商所、乡镇(街道)计生服务机构以及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的人员编制中划转,不足部分由市州、县市区在现有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在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要设立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协管员可由村(社区)干部、卫生室人员担任。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
 
  (四)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工作需要,吸纳更多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充分发挥食品药品监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长和作用,注重保持专业技术队伍的稳定性。重点加强监管执法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工作力量,人员编制向基层倾斜。加强监管执法人员培训,增强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水平。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增加食品药品监管投入,改善监管执法条件,建立健全与行政监督相适应的风险监测、检验检测和产品追溯等技术支撑体系,充分发挥信息化监管手段的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创建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监管的机制,全面提升我省食品药品科学监管水平。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监管责任
 
  (一)市县政府负总责。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在省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切实抓好本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统筹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将商务部门承担的对生猪定点屠宰的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农业部门,确保各相关部门职能、机构、队伍、装备等及时划转到位,配套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项工作有序衔接。要加强组织协调,强化保障措施,落实保障经费,实现社会共治,提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整体水平。要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继续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纳入对各级政府的绩效评估内容,加大考核权重。
 
  (二)监管部门履职尽责。农业部门、畜牧兽医部门要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畜禽屠宰环节、农产品生产(养殖)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和有关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加强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强化源头治理,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合理划分监管边界,共同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批发市场准入管理的无缝衔接。卫生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标准、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市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协调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完善政府、企业、社会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措施。要建立和完善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制,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严密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三)相关部门各负其责。要建立健全各级食品安全工作相关部门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密切协作联动机制,形成监管、打击、整治的合力。质监部门要加强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要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城管部门要做好食品摊贩等监管执法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和管理。公安机关要明确专门机构,加大对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健全督促生产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食品药品日常监管任务繁重,要尽可能缩短改革过渡期。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工作,应于2014年8月底前基本完成。要周密制定改革工作方案,细化任务分工,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组织、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各涉改部门要顾全大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人、财、物及债务划转等工作。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市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工作,不得干预市县政府的改革措施。省编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及时掌握和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为改革创造良好条件。
 
  (二)确保平稳过渡。要高度重视改革过渡期的食品药品监管职责落实情况,坚决防止出现监管空档。在新机构组建到位前,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和药品监管责任仍由原系统承担,有关部门要按既定部署做好相关工作,及时处理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实现与新建机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平稳过渡。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确保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
 
  (三)严肃改革纪律。在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中,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人事、财政纪律,严禁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控编减编的要求,根据职能调整需要增加的编制,均应在现有行政事业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从工商、质监等部门划转的编制,要全部用于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不得擅自截留和改变使用方向。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在改革过渡期间,各有关部门要按要求履职尽责,不得相互推诿。对不认真履责、监管不到位,出现失职、渎职等行为,发生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和政策,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了解改革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重大措施,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形成全社会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舆论环境。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7日
 地区: 湖南 
 标签: 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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