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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株政发[201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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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1-15 09:47:46  来源:株洲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24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湘发〔2014〕5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湘发〔2014〕14号)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株洲市人民政府
株洲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株政发[2014]16号
发布日期 2014-12-2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zhuzhou.gov.cn/gk/gzwj/zfwj/zzsrmzfwj/295599.htm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湘发〔2014〕5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湘发〔2014〕14号)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市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服务环境,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为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提供保障。
 
  (二)目标任务
 
  抓好国务院和省政府已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贯彻落实,本届政府任期内,市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精简50%,一般性审批事项办结时限在法定期限内缩短50%,行政审批收费一律按标准下限收取,保留下来的审批事项经规范和流程再造后形成行政审批事项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努力把株洲打造成为审批事项最少、审批效率最高、投资环境最优的城市之一,为打造我市发展升级版提供保障。
 
  二、主要措施
 
  (一)推进简政放权,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1.全面清理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行政许可法》对现有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对投资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年检年审等事项,进行清理规范。(市审改办、市政府法制办牵头,拥有行政审批权限的部门单位分别负责)
 
  2.继续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做好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工作。进一步精简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由基层政府就近实施更为方便有效的审批事项,尽量由基层政府组织实施,可下放给基层政府的,彻底下放(市政府办、市审改办牵头负责)。需要市政府部门进一步下放的审批事项,由各县市区政府提出调整建议,经市审改办汇总后报市政府审议。(市审改办牵头负责)
 
  3.出台行政审批权力清单。对于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时汇总形成清单并向社会进行公布。任何部门不得在公布的清单之外实施行政审批,不得对已取消和下放的审批项目以其它名目搞变相审批,禁止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市审改办牵头负责)
 
  4.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推进行政审批事项标准化管理,建立审批事项目录和管理办法。全面取消不符合法律法规、利用“红头文件”等方式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市审改办牵头负责)
 
  5.加大向社会转移职能力度。加大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服务等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逐步转为企业。将政府部门可由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管理工作、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社会组织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逐步转移给社会组织,并依法加强监管。(市财政局、市编办、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创新审批方式,优化审批职能体系
 
  1.落实“两集中、两到位”。 健全部门行政审批职责体系,加强机构职能评估工作,合理优化职能结构,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促进组织机构、职能配置及运行方式规范化。逐步推进行政审批服务“两集中、两到位”,即推动行政审批职能向一个科室集中、审批科室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审批事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落实到位、审批窗口授权到位。(市编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牵头负责)
 
  2.完善各级政务服务体系。加强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构建覆盖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上下联动、横向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强化政务服务中心软硬件建设,由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各部门进驻与委托事项办理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加强基层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其作用。(市监察局、市政务服务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3.全面优化审批流程。对审批事项逐项编制流程图,明确受理、初审、审核、决定、办结送达等各环节的标准、条件、权责、时限和相应的责任,精简申请资料,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办理时限,强化信息共享,改变归档方式,建立岗位职责清晰、审批权限明确、工作标准规范、时限要求具体的行政审批流程。逐步推进并联审批,并联审批事项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统一送达”的运作模式办理。(市政务服务中心牵头负责)
 
  (三)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点工作
 
  1.深化重点领域事项审批改革。以政府投资项目、房地产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工业项目报建、征拆征收、社会公共服务为突破口,深化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事项审批改革(市审改办、市政务服务中心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制定投资项目简易审批目录,放宽投资项目审批条件,简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市发改委牵头负责)。落实建设项目并联审批、集中审批,大力推进联合审图、联合踏勘、联合验收,实现建设项目审批“一门受理、集中审查、联合办理”,推行“容缺受理”制。做好重点工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服务,开展重点建设项目审批代办服务,实行市、县市区(园区)、乡镇(街道)三级联动代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牵头负责)
 
  2.工商登记注册制度改革。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推行负面清单管理。完善工商注册登记先照后证、注册资本实缴改认缴、年检改年报相关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和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探索建立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方式。(市工商局牵头负责)
 
  3.规范前置审批条件和收费行为。全面清理、清查行政审批事项前置条件和各类行政审批收费事项。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前置审批条件和重复性的前置预审,最大限度减少预审和前置审批环节;可以采用事后监管或间接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不设前置条件。规范收费行为,禁止利用行政审批事项强制提供服务、强制收费。编制行政审批事项前置条件和收费项目目录,公开设置依据及收费标准。(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改办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4.规范中介服务。积极推进中介服务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脱钩。行业主管部门不得设置或借备案管理等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的中介服务执业限制;不得借行政审批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不得依托中介服务机构变相实施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归并、减少审批前置中介(技术)服务项目,压缩服务时间(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打击中介组织垄断经营、强制服务、暗箱操作等行为,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的前置中介服务。制定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中介服务组织行为规范和准则,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失信惩戒机制和退出机制。(市监察局牵头负责)
 
  (四)健全行政审批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1.加强对行政审批权力运行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推动行政审批行为程序化、法治化、公开化。加快建立完善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系统。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承办、批准、办结和告知等环节实行网上办理、网络全程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2.强化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事项的后续监管。定期对审批事项取消和下放的实际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跟踪改革成效(市审改办、市监察局牵头负责)。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出台相应监管办法,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由承接事项部门明确审批机关、审批对象、内容和条件,规范审批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部门单位分别负责)。建立投诉预警、跟踪投诉处理和公众监督激励机制,畅通投诉渠道,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监管。(市监察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牵头负责)
 
  3.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动态清理调整机制。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裁量权,建立行政审批定期评价机制和动态清理制度。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评估,及时组织专项清理。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监督、及时评估和即时清理制度(市审改办、市政府法制办牵头负责)。对市政府部门职能履行情况实行常态化管理,及时评估行政审批等职能运行情况,并依据行政职能的变化对部门的职责机构编制作相应调整。(市编办牵头负责)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亲自抓,组建工作机构,制订工作方案,明确进度,落实责任,切实把各项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调配合。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确保改革上下衔接、整体推进。有关审批部门要从改革大局出发,协调联动,互相支持,落实责任。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推诿拖延改革工作的,越权或违规审批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监察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追究部门负责人和审批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策解读,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适时选择部分地区和部门开展改革创新试点,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
 
 
  株洲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3日
 地区: 湖南 
 标签: 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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