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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株政办发〔201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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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1-15 09:43:40  来源: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716
核心提示:《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过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发布单位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株政办发〔2014〕23号
发布日期 2014-11-1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zhuzhou.gov.cn/gk/gzwj/zfwj/zzsrmzfbgs/295605.htm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过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4日
 
  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1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57号)精神,设立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整合的职责
 
  1.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等日常工作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管理范围内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及强制检验、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的监督管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测预警食品安全、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将市商务局承担的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整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形成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
 
  (三)增加的职责
 
  1.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职责。
 
  2.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许可职责、第一类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和生产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的批发备案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
 
  2.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机制。
 
  3.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高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4.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食品(含食品添加剂、酒类食品、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中长期规划和安全管理规划并监督实施;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全市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权限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审批工作;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参与制定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的监测。
 
  (三)负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负责监督、检查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负责监督实施医疗单位制剂生产(配制)的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负责化妆品监督管理。
 
  (四)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组织查处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相关质量抽验;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五)负责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七)负责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制度,依法公布食品药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和有关重大信息;负责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八)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开展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九)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指导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以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新闻宣传科)
 
  承担局机关文电、会务、档案等日常工作;承担局机关信息综合、政务公开、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
 
  (二)综合协调科(应急管理科)
 
  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承担全市食品药品安全整治、联合检查行动的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的预警和交流工作;承担全市食品安全状况的分析预测和食品药品安全统计工作;组织编制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县市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承担食品药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工作;承担食品药品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三)人事教育科
 
  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考核奖惩、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工作;组织全市食药监管理系统人员培训工作;承担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四)财务科
 
  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经费预算、决算、内部审计及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日常财务核算工作。
 
  (五)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
 
  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政策研究;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和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食品药品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形式要件的审核、督导现场审查和送达的有关工作。
 
  (六)食品生产监管科
 
  承担生产加工环节(含制售分离食品加工作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定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的市场准入及日常监管。
 
  (七)食品流通监管科(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
 
  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的市场准入及日常监管;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全市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事故的质量抽检及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八)餐饮食品监管科
 
  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市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的有关工作。
 
  (九)药品注册安全监管科
 
  承担药品生产环节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药品生产、中药材生产、医疗机构制剂、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的监督实施工作;承担生产环节放射性、麻醉、毒性、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药品包装材料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有关工作;承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十)药品市场监管科
 
  承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监督实施工作;依法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承担流通环节麻醉、精神、毒性、戒毒、放射性药品及其它特许药品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互联网药品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医疗器械监管科
 
  承担监督实施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承担医疗器械科研、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日常监管工作;承担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审核工作;承担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和生产备案工作;承担全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2名(其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划入5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划入2名,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划入2名)。其中:局长(主任)1名,副局长4名(其中1名兼任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纪检组长1名,科长(主任)1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纪检监察负责人1名),副科长(主任)11名。
 
  纪检(监察)机构和党群组织行政编制及领导职数在局机关行政编制及领导职数总额内。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8名(其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划入2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二)城区四个分局主要职责和编制核定情况
 
  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城区设立天元分局、芦淞分局、荷塘分局、石峰分局,均改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派出行政机构(正科级),城市四区分局分别设立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中心所。分局(所)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省有关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辖区内单体药店、个体诊所、二级以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负责辖区内有关食品生产、流通及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化妆品安全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咨询、投诉、举报及应急处置,协助开展调查处置工作;协助开展监督与抽样检测工作;承办市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城市四区分局(含中心所)核定编制117名,其中:原有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0名;从市工商局分局划入编制77名(5名机关行政编制、56名基层工商所行政编制,9名机关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名后勤服务编制)。城市四区分局(含中心所)编制分别为:
 
  1.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天元分局(含中心所)编制29名(机关行政编制1名,基层行政编制14名,机关全额事业编制2名,全额事业编制11名,后勤服务编制1名)。
 
  分局机关核定编制10名(机关行政编制1名,基层行政编制9名),中心所编制19名(基层行政编制5名,机关全额事业编制2名,全额事业编制11名,后勤服务编制1名)。
 
  2.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芦淞分局(含中心所)编制29名(机关行政编制2名,基层行政编制14名,机关全额事业编制2名,全额事业编制10名,后勤服务编制1名)。
 
  分局机关核定编制10名(机关行政编制2名,基层行政编制8名),中心所编制19名(基层行政编制6名,机关全额事业编制2名,全额事业编制10名,后勤服务编制1名)。
 
  3.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荷塘分局(含中心所)编制29名(机关行政编制1名,基层行政编制14名,机关全额事业编制2名,全额事业编制11名,后勤服务编制1名)。
 
  分局机关核定编制10名(机关行政编制1名,基层行政编制9名),中心所编制19名(基层行政编制5名,机关全额事业编制2名,全额事业编制11名,后勤服务编制1名)。
 
  4.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石峰分局(含中心所)编制30名(机关行政编制1名,基层行政编制14名,机关全额事业编制3名,全额事业编制11名,后勤服务编制1名)。
 
  分局机关核定编制10名(机关行政编制1名,基层行政编制9名),中心所编制20名(基层行政编制5名,机关全额事业编制3名,全额事业编制11名,后勤服务编制1名)。
 
  (三)与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1.与市农业部门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含原始加工)、批发、零售环节到进入生产加工企业,以及餐饮服务环节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和餐饮服务环节后,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市农业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用农产品准出准入和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2.与市卫生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市卫生部门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市卫生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市卫生部门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不安全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部门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3.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4.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广告的监督检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进行监测,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报并提出建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5.与市商务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商务部门负责拟定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商务部门负责拟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定期开展全市餐饮业行业统计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6.与株洲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株洲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株洲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出口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或已经对我市境内造成影响的,株洲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进出口食品问题,应及时向株洲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通报。
 
  7.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公安局负责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市公安机关依法提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8.与市、区城管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区城管部门负责对食品摊贩违规占道经营行为、餐饮服务单位违规处理餐厨废弃物行为进行查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将新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单位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城管部门。
 
  9.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他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由市编办另文批复。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地区: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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