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各相关成员单位:
为加强我市小餐饮及餐饮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蚌埠市小餐饮 餐饮摊贩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专项行动,探索建立小餐饮及餐饮摊贩食品安全监管新举措和长效机制,有效规范小餐饮及餐饮摊贩经营秩序。
2014年5月20日
蚌埠市小餐饮 餐饮摊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餐饮、餐饮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小餐饮、餐饮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餐饮、餐饮摊贩是指下列情形:
经营场所小,暂不具备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现场制作、现场销售餐饮食品并提供就餐设施服务的各类小餐饮。
在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或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划定的区域内,临时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提供现场制作、现场销售餐饮食品并提供餐饮设施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对小餐饮、餐饮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鼓励、支持、引导小餐饮、餐饮摊贩业主改善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场所,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确定特定路段、时间段允许小餐饮、餐饮摊贩经营,并督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第六条 小餐饮、餐饮摊贩业主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及标准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第七条 小餐饮、餐饮摊贩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市辖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小餐饮、餐饮摊贩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以下事项:
(一)接受登记申请、审查登记资料;
(二)开展现场核查,合格的发放登记证明;不合格的,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三)督促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四)对小餐饮、餐饮摊贩进行日常管理,建立诚信档案;
(五)查处小餐饮、餐饮摊贩违法经营行为。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和举报小餐饮、餐饮摊贩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登记条件
第九条 小餐饮、餐饮摊贩应在所在辖区城市管理部门划定的区域、规定的时间内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场所应远离污染源25米,保持卫生、干净、整洁;
(二)加工用具、设施设备应摆放整齐,无油垢沉积,保持整洁并正常运转;
(三)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配备清洗、消毒、储存等基本设施,保证所加工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五)采购的食品、原料来源合法,并索证索票;
(六)销售工具应保持清洁,每日进行清洗消毒,防止食品在经营过程中受到污染;
(七)经营场所配备垃圾桶,垃圾桶要带盖、密闭、不渗漏、易清洗;
(八)从业人员应经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条 小餐饮、餐饮摊贩登记坚持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十一条 小餐饮、餐饮摊贩提供者应向所在辖区市场监管局提出登记申请。
第十二条 小餐饮、餐饮摊贩业主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表;
(二)业主身份证明;
(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四)租赁协议或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五)承诺书;
(六)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小餐饮业主申请登记还需提供: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示意图、设施设备清单、食品安全制度目录。
第十三条 接受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符合登记规定要求的,应予以登记并核发登记证明。
现场核查不符合登记规定要求的,应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现场核查。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登记证明有效期为一年。登记有效期届满30日前,小餐饮、餐饮摊贩业主应当向辖区接受登记机关提出登记延续申请。未申请延续登记的,登记证明失效。
第十五条 登记证明遗失的,小餐饮、餐饮摊贩业主应当于遗失后30日内到原接受登记机关补办登记证明。
第十六条 登记证明应当按照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统一规定的格式印制。
第十七条 小餐饮、餐饮摊贩业主凭登记证明进行餐饮服务活动。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登记证明。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
第四章 登记监督
第十八条 食品摊贩业主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符合食品安全下列要求:
(一)应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原料及食品相关产品,落实索证索票和购进验收台帐记录制度;
(二)应采取措施避免食物腐败变质,避免交叉污染。提倡使用洗净、切配好的半成品现场加工;
(三)提供的食品应烧熟煮透。禁止提供凉菜;
(四)应向消费者提供消毒合格的餐饮具。提倡使用集中消毒单位提供的餐饮具,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五)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上岗,操作前应洗手、消毒;
(六)就餐环境应保持干净整洁,餐厨废弃物处理应符合规定。
第十九条 小餐饮、餐饮摊贩业主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禁止采购、使用、销售法律明文规定的禁用食品。
第五章 登记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登记,收回登记证明,并依法予以查处:
(一)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的;
(二)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经营条件发生改变,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经整改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四章规定内容的;
(五)依法应当撤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已取得登记证明的小餐饮、餐饮摊贩的违法经营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在无划定经营区域的和在划定区域未取得登记证明的餐饮摊贩由城管部门予以取缔。
第二十二条 小餐饮、餐饮摊贩提供餐饮服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经营者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停止经营活动,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及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三)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各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1:小餐饮、餐饮摊贩登记申请表
附件2:餐饮摊贩登记现场检查表
附件3:小餐饮登记现场核查表
附件4:蚌埠市餐饮摊贩登记证明【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