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灵芝孢子粉类产品监管,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破壁灵芝孢子粉定性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4〕291号)等要求,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灵芝孢子粉类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见附件),拟于省农业厅联合发文。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4年9月26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电子邮件:mf119@yeah.net。发送邮件时,请在邮件主题处注明“灵芝孢子粉监管反馈意见”;
信 函:杭州市莫干山路文北巷27号,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邮编310012;
传 真:0571-88903254.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保化处
2014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