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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2014年中秋国庆节日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电〔201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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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9-03 11:52:50  来源: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浏览次数:1394
核心提示:2014年中秋节和国庆节即将来临。为切实保障节日期间食品消费安全,严防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中秋、国庆佳节,现发布关于加强2014年中秋国庆节日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电〔2014〕12号
发布日期 2014-08-2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中秋节和国庆节即将来临。为切实保障节日期间食品消费安全,严防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中秋、国庆佳节,现就加强节日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中秋节期间月饼市场专项执法检查
 
  要针对中秋节期间月饼生产销售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组织实施月饼生产销售专项执法检查。要督促月饼生产企业加强质量自管自控,严格落实原辅料进厂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过程控制制度、月饼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要加强突击检查和抽查,坚决防范和打击用陈旧原料或回收月饼生产加工月饼违法行为。要强化对加工销售月饼的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严禁委托无证照的企业生产加工月饼。切实监督月饼经营者严把月饼进货关,依法查验核实月饼生产者、供货者提供的证照和月饼质量检测的批次报告或证明文件,要检查月饼包装、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标签标注的条件储存月饼。强化对月饼质量的监督检查,认真开展月饼抽样检验工作。对市场检查发现的不合格月饼或过期月饼及有问题的月饼,监督经营者及时下架退市,对不主动退市的,要依法责令退市或强制退市,坚决防止问题月饼再次流入市场。
 
  二、强化节日期间重点食品监督检查
 
  要结合地方实际,突出节日市场消费量大、消费者申诉举报多以及群众日常生活必需的食品,突出肉制品、乳制品、儿童食品、酒类、饮料、糕点、食用油、冷冻食品、民俗特产食品、食用农产品等重点品种,突出农村、城乡结合部、城市社区、旅游景区、车站码头等重点区域,突出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食品店、食品展销会等重点场所,加大执法力度,重点整治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严把食品质量准入关,切实保障节日食品消费安全。同时,要在巩固和扩大保健食品打“四非”(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非法宣传)专项行动成果的基础上,针对节日保健食品消费特点,以减肥、缓解体力疲劳等功能保健食品为重点,加强对批发市场、药店等场所的监督检查,继续深入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
 
  三、强化旅游景区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要针对节日期间旅游人员众多、食品消费量大等特点,以旅游景区及周边餐饮服务单位、连锁餐饮服务单位、中央厨房等为重点单位,以餐饮集中消费区域、旅游景区及周边、高速公路沿线等为重点区域,以原料采购、凉菜制作、生食海产品加工、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配送、食品添加剂管理和使用、食品留样等为重点环节,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严禁餐饮服务单位加工制作来源不明的野蘑菇、野菜、野果等,严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餐饮服务单位,要坚决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及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对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餐饮服务单位,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对存在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餐饮服务单位,要坚决移送公安机关。
 
  四、强化食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打击力度
 
  要结合日常监管、治理整顿排查出的问题以及本地区实际情况,针对问题易发多发的区域、场所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隐患排查,特别是要加大对农村、城乡结合部等区域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加大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力度,对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和监督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要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要本着依法、及时、从严、从重的原则,加大对发现的食品违法案件的查办力度,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超过保质期、假冒伪劣食品以及虚假标注等违法行为,查处一批违法案件,曝光典型案例,震慑违法分子。同时,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鼓励广大消费者投诉举报,适时做好节日食品安全消费警示提示,努力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五、强化值班和重大事项值守报告
 
  要健全节日值班制度,严格值班纪律,坚持领导带班,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值守,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保持通讯联络畅通。要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机制和制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按照程序快速启动应急机制,及时果断妥善处置食品安全突发问题,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上报,第一时间处置,确保节日食品市场消费安全。
 
  请各地于2014年10月10日前将中秋、国庆节日期间食品安全监管情况报送总局。
 
  联系人:食监二司张宇光、张隆龙
 
  联系电话:010-88331167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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