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草案 » 地方法规草案 »广东省政府强化推进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

广东省政府强化推进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8-26 11:25:40  来源:广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浏览次数:977
核心提示: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2014年广东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强调通过改革创新,提升监管效能,深入开展治理整顿等措施,强力推进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暂无 截止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广东
备注  http://www.gdfs.gov.cn/newsfilm/86962.jhtml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2014年广东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强调通过改革创新,提升监管效能,深入开展治理整顿等措施,强力推进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省政府强调,全省各地、各部门要在我省在年初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年度食品安全决策部署的基础上,强力推进各项工作。
 
  在食品安全综合整治方面:一是开展食品安全“三打两整治” 专项行动,在全省范围内重点组织开展打击制售假酒、打击非法销售加工“病死猪肉”及其制品和保健食品打“四非”(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专项行动,并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二是开展粮食及其制品专项整治,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管理,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三是开展食用油安全综合治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加工餐厨废弃油脂,利用动物内脏、化工原料提炼,制售动物油脂,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以不合格植物油冒充合格食用油等违法违规行为。四是开展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肉类食品违法行为,重点治理销售私宰肉、注水肉、病死畜禽以及假冒伪劣肉品等行为。五是开展集体食堂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严防学校集体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切实提高集体食堂食品安全水平。六是开展“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问题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环节非法添加、使用非食品原料、超范围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加大对食品广告虚假宣传的查处力度,严厉整治生产销售粗制滥造、冒用品牌、虚假标识等假冒伪劣问题。七是开展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加大对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小作坊聚集村等重点区域的食品安全整治力度,提升农村食品安全消费意识。八是开展儿童食品、学校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查处校园周边销售低价劣质食品行为。九是开展超过保质期食品、回收食品专项整治,防止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回流餐桌。十是开展网络食品交易和进出口食品专项整治,严厉查处通过互联网销售“三无”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未经检验检疫进口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走私和逃避监管等违法犯罪行为。
 
  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方面,坚持改革创新,加快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推进监管工作重心下移,强化属地管理职责,加快推进县(市、区)、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积极推动检验检测资源有效整合,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水平;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建设,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交流、预警工作,提高系统性风险防范能力;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重点食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完善多部门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处置机制,不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在加强规范化监管方面,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加快研究制定《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等;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规划建设全省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建立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以农产品、水产品、婴幼儿配方乳粉、酒类等重点品种为突破口,建设食品安全电子追溯体系。
 
  在积极推动社会共治方面,强化食品企业主体责任,在婴幼儿配方乳粉、白酒生产企业试点“食品质量安全授权”制度;加强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全面建立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探索通过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及配套惩戒措施和奖励政策,促进企业诚信自律经营;落实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畅通投诉举报途径,拓宽社会监督渠道。
 
  省政府要求,各地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政府民生工程,加大投入支持力度,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评价,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严格责任追究,依法依纪追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责任人的失职渎职等责任。
 地区: 广东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法规草案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推荐法规草案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7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59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