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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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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8-18 17:19:45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100
核心提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3号)和“内党发〔2014〕8号”文件精神,设立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为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部门管理机构。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内政办发〔2014〕87号
发布日期 2014-07-29 生效日期 2014-07-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nmg.gov.cn/xxgkml//zzqzf/gkml/201408/t20140808_337276.html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4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3号)和“内党发〔2014〕8号”文件精神,设立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为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部门管理机构。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粮食(含食用油,下同)战略性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完善自治区粮食储备体系,健全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加强对粮食的指导协调。提高自治区粮食供应的保障能力。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粮食流通、储备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自治区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动用自治区储备粮的建议。

  (二)拟订全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的建议,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三)承担全区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负责自治区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负责自治区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研究提出自治区列入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范围及其他政策范围粮食品种的建议,负责政策性粮食和军粮供应与管理。

  (四)起草全区粮食流通和地方储备粮法规草案和有关政策并监督执行。

  (五)负责全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粮食执法检查和执法体系建设;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拟定粮食收购资格基本条件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全区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和粮食市场体系建设。拟订行业发展规划和粮食收购市场准入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行业技术规范,指导全区粮食流通科技进步和新技术推广。研究拟订自治区粮油质量管理办法和地方质量标准,负责质量检验体系建设,保证粮油质量安全,负责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承担全区地方储备粮行政管理责任,制定自治区本级储备粮油调运和仓储管理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地方储备粮和自治区本级储备粮的规模、总体布局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全区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仓储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区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布局,确定设施建设投资项目并指导实施。

  (九)指导全区粮食行业财会工作,汇总和分析财务会计报表,负责部门预算;负责全区粮食流通的统计工作。

  (十)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粮食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的政务工作;制定机关的工作制度;负责机关文电、财务、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息、宣传、信访、督查、政务公开、网络建设与管理、计划生育、安全、医疗保险及相关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人事档案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全区粮食行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及统计工作。

  (三)综合处。

  研究提出全区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和动用自治区储备粮的建议;组织制订全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及粮食购销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工作,负责政策性粮食收购和供应管理工作;拟订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市场体系建设和行业发展规划、政策;研究拟订自治区粮油质量管理办法和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自治区粮油质量监测体系布局规划;负责军粮供应管理工作;研究拟订自治区粮油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粮食收购市场准入指导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粮食收购资格和军粮供应站资格认定等行政许可工作。

  (四)储备处。

  起草自治区本级储备粮调运和仓储管理政策、法规草案;拟订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区储备粮油规模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自治区本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及轮换计划,承担自治区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及监督管理,指导全区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粮食仓储管理技术规范、储粮新技术推广;协调中央储备粮与自治区储备粮管理规范及购销关系;指导全区及国有控股粮食仓储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国有和社会粮油仓储设施统计工作。

  (五)基础设施建设处。

  负责全区粮食行业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并指导管理,确定设施建设的投资项目;负责自治区粮食行业内的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指导农户科学储粮相关设施建设;负责全区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工作。

  (六)财务处。

  负责审核汇总全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提出自治区储备粮油利息和费用补贴政策建议;承担自治区储备粮财务审计监管;负责粮食行业专项资金申报并对使用进行监管;负责部门预算审核编制和财务决算、办理财政预算资金使用的申报和清款;负责直属单位内部审计;监督直属部门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调查了解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并进行指导。

  (七)监督检查处。

  拟订自治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区粮食库存检查、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粮食局机关行政编制4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经济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21名(9正<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处长各1名>,12副)。

  五、其他事项

  自治区粮食局与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关系。自治区粮食局拟订全区粮食流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粮食基本建设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六、附  则

  本规定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地区: 内蒙古 
 标签: 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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