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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14〕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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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6-26 11:41:03  来源:龙海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685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52号)以及《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14〕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订关于改革完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龙海市人民政府
龙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龙政综〔2014〕84号
发布日期 2014-04-1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longhai.gov.cn/cms/html/lhszfw/2014-04-30/2002347564.html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林场、龙海经济开发区,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52号)以及《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14〕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整合食品药品监管职能和机构为重点,减少监管环节,理顺职责关系,落实地方政府责任,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加快形成一体化、广覆盖、专业化、高效率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和社会共治格局,全面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坚持权责一致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原则;坚持积极稳妥原则。
 
  二、主要任务
 
  (一)改革管理体制
 
  改革现行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省级以下垂直管理的体制,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改为地方政府分级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领导班子由同级党委管理,局长、党组书记的任免须事先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的意见,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指导。
 
  (二)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
 
  将市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等的食品安全监管及药品管理职能职责进行整合,重新组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对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
 
  做好市食安办综合协调职能调整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整合监管工作力量和资源
 
  将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系统、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卫生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编制和相关经费基数,以及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涉及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中的人员、编制、装备及相关经费基数,划入新组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划转人员按国家规定的职级待遇不降低,超出新核定职数安排的在规定时限内消化到位。按照省政府和漳州市政府要求的“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分别从市工商、质监系统划转19名和2名行政编制,充实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同时根据职责划转和工作需要,从市卫生局所属卫生监督机构或其他事业机构划转相应的编制,确保新机构有足够力量有效履行职责。
 
  (四)健全检验检测机构
 
  整合现有分散在各部门的检验检测资源,组建食品检验检测快检平台,支持探索优化公共事业资源配置,整合分散在各部门的检验检测机构和资源,组建跨部门、跨领域的公共检验检测机构,独立提供检验检测服务。所需人员编制除从质监部门划转一部分外,不足部分内部调剂解决。
 
  (五)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结合我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需要,组建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机构,具体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有关食品、药品的申诉举报和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同时要加强监管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
 
  (六)加强基层监管体系建设
 
  我市设立7个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作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具体是:榜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浮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海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港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石码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程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颜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办公用房,借用工商部门基层工商所办公用房方式解决。
 
  在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设立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由行政村、社区工作人员或现有相关协管员兼任,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统筹解决协管员薪酬和工作经费,保证基层监管网络有效运行。
 
  三、监管责任
 
  (一)各级政府要强化责任。市政府将按照对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切实抓好本级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确保职能和机构整合到位、人财物划转充实到位、机构组建按时到位、各方面责任落实到位,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各乡镇政府也要按照对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市、乡镇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强化支持措施,落实经费保障,努力实现社会共治,提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整体水平。
 
  (二)监管部门要履职尽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建立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制,加大监管执法检查力度,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严密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统筹将市畜禽定点屠宰监管职责由经贸部门调整到农业部门。农业部门要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和有关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强化源头治理。
 
  要参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对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监管职责分工方式,按照无缝衔接的原则,合理划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农业、海洋渔业(水产)等有关部门的监管边界,切实做好食用农产品、水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批发市场准入管理的衔接,食用农产品、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企业后,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明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管理的职责分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广告内容的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意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卫生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标准、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与同级检验检疫部门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协调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完善政府、企业、社会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措施。
 
  (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有关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形成与监管部门密切协作联动机制。质监部门要加强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的监管,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消费流通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质监部门,质监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城管部门要做好食品摊贩等监管执法工作。公安机关要加大对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强化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衔接、配合、联动,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稳妥推进。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是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有利于政府职能转变,更好地履行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更好地推动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市级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工作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改革整合期间,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确保工作移交无缝对接。
 
  (二)明确分工,增强合力。市直各相关部门要顾全大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职能、机构、人员、编制、经费、资产以及干部配备管理等相关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做好卫生、经贸、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能的整合及相应人员编制划转接收工作。人事部门要做好划转人员档案审核移交及定岗定员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机构整合、人员编制划转情况,做好各有关部门相关经费划转和核拨工作。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卫生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划转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实现与新建机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无缝衔接。
 
  (三)严肃纪律,加强督查。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人事、财经纪律,严禁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有关部门要加强机构编制、人事、财经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改革中出现的问题。从工商、质监系统划转的人员编制,要重点充实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队伍。监察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和干部人事、财政部门,加强对改革的督促检查,对借改革之机随意进人、突击提拔干部、划转资产、弄虚作假和侵蚀公有财产等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事关重大,影响深远。各相关部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做好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大力宣传食品药品安全形势,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了解改革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重大措施,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形成全社会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舆论环境。
 
  龙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8日
 地区: 福建 
 标签: 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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