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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店试点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的指导意见(湘食药监发〔201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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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6-26 11:36:49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468
核心提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药店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的试点。
发布单位
湖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湘食药监发〔2014〕17号
发布日期 2014-06-0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unan.gov.cn/xxgk/fz/zfwj/bmgljg_19944/sspypjdglj_19951/gfxwj_19952/201406/t20140623_1097886.html

各市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3〕251号)和《关于开展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3〕252号)的工作要求,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药店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的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自愿原则,筛选一批制度健全、管理严格、诚信经营的药店经营单位,参与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活动,为全面推进药店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活动进行有益探索。通过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专项许可及其监管制度,以及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切实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

  二、试点范围

  在全省14个市州同时开展试点工作,每个县(市、区)遴选1-3家连锁经营零售药店作为试点。没有连锁药店的地区,可以在本地区范围内遴选1-2家规模较大、管理规范的单体药店作为试点。

  三、试点条件

  1、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

  2、管理规范,质量管理制度健全并能严格落实,无因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等商品被有关监管部门处罚的不良记录。

  3、具有与经营品种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具备设置专区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条件。

  4、具备提供婴幼儿配方乳粉安全消费指导的专业人员,在当地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5、办理了《食品流通许可证》,且许可项目注明为"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

  四、试点申请程序

  1、试点药店本着自愿的原则,向辖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辖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试点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合格,填报《药店试点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备案审查表》(见附件);

  3、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后,统一向社会公示试点药店名单。

  五、试点时间和内容

  2014年6月至11月,用半年时间开展试点工作。

  (一)实行专项许可

  按照现行食品流通许可管理规定的许可条件、范围、要求、程序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相关文件要求,对药店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实施专项审核许可。食品流通许可管理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经营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准予许可的,许可项目中注明为"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一律不得核准许可。对已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流通许可资质的药店,在此次试点工作中,要逐户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对不能持续达到许可条件的,一律注销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许可项目。

  (二)实行专柜专区销售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监督已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流通许可的药店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药店应当在销售场所划定专门的柜台和货架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并在销售柜台和货架的显著位置设立销售专柜提示牌,提示牌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空间大小而定,采取"绿底+白字(黑体)"式样。药店应当设立专门区域单独存放库存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符合标签标注的储存条件,并与库存的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材隔离,禁止混放。

  (三)实行专业指导

  药店要由专人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专柜专区的食品安全工作。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从业人员经过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管理法律法规及婴幼儿科学喂养知识培训后,可就所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对消费者进行专业指导和帮助。药店专业人员不得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行夸大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四)参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监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的工作意见》(国办发〔2013〕57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3〕251号)的要求,严格监督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落实责任和义务,并参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购进、储存、销售行为。药店要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管理,确保持续符合食品经营条件,强化进货源头把关和经营过程控制,对距离保质期不足一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及时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保障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要将药店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试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工程抓紧抓好。根据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六厅局《关于省级食品监督管理体制职责调整有关事项的公告》精神,在机构改革没有到位之前,试点工作由当地食安委办公室牵头,组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机构改革到位后,按层级和上下对口原则,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牵头单位和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试点方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指导,规范经营行为。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的指导,对已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流通许可资质的药店,督促全面落实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责任和义务,规范专柜专区销售及专人指导,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试点药店的要求。

  (三)完善措施,强化监督管理。要严格许可条件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监督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健全完善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强化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力度,对监督抽查发现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作用食品添加剂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要及时查处。对风险监测发现的问题样品,要及时组织核查处置。

  (四)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为公众提供了一个管理更加严格规范,质量与安全更有保障的购买场所。各地要突出试点工作,广泛开展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力;充分发挥12315、12331等消费维权网络的作用,及时解答和处理消费者有关药品和食品方面投诉、咨询和举报;积极推动乳品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开展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自律、引导市场等方面的工作,使惠民便民政策得到落实。

  (五)加强协调,推进制度创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扎实推进试点工作。同时积极推动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创新,探索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推进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各市州工商局请于2014年10月30日前上报试点单位名单和《药店试点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备案审查表》(见附件);2014年11月30日前上报试点工作情况总结。

  省食安办:吴 冬,联系电话:0731-88635941

  省食药局食监二处:黄晓岚,联系电话:0731-88635943

  电子邮箱:hnspc432@163.com

  省工商局消保处:黄玉良,联系电话:0731-85693212

  电子邮箱:hnxbc@163.com

  附件:   药店试点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备案审查表

  湖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办 公 室                  管 理 局

  201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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