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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原辅料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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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3-27 08:03:46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375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提高婴幼儿配方乳粉(以下称婴配乳粉)质量安全,现将加强原辅料管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5-03-26 生效日期 2025-03-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产品及原料
备注  

为进一步提高婴幼儿配方乳粉(以下称婴配乳粉)质量安全,现将加强原辅料管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婴配乳粉生产企业应依法依规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设立原辅料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完善原辅料采购验收管理制度。不得使用已经符合婴幼儿配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营养成分要求的复合配料作为原料生产婴配乳粉。

二、生产直接进入干混合工序婴配乳粉原辅料的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其产品除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外,微生物指标还应符合婴配乳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应要求,并严格贮存和运输管理。

三、使用基粉生产婴配乳粉的企业,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两年内逐步使用具备婴配乳粉生产能力企业生产的基粉。

四、使用基粉生产婴配乳粉的企业,应对基粉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质量安全审核,确保其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GB 126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3790)等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按注册证书中基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并实施出厂逐批检验。

五、使用基粉生产婴配乳粉的企业,应制定基粉质量控制文件,对基粉进厂实施逐批全项目检验,确保其符合第二款相关要求,并严格运输、贮存和使用管理,尽可能缩短基粉使用期限。

六、鼓励使用生牛乳或者生羊乳生产婴配乳粉。1岁以上幼儿配方乳粉标签配料表项下可以相同字号标注“生牛乳加工”或者“生羊乳加工”字样。标签调整后产品上市前,应按要求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无需申请产品配方变更注册。

七、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严格实施婴配乳粉生产许可和原料等事项备案管理,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查原辅料、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出厂检验、标签标识等合规情况;对使用基粉生产婴配乳粉的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明细中注明基粉的规格和生产企业名称。

现行关于婴配乳粉注册许可要求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3月10日

附件下载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原辅料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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