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6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
(一)加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相关工作。
(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三)加强行政调解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情况交流工作。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
(二)承担统筹规划省政府立法工作的责任,拟订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安排,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督促指导。
(三)承担审查省政府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责任,向省政府报告审查、修改意见。
(四)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有关重要的、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向社会公开征求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意见。
(五)承担省政府规章向国务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责任。承担郑州市和国务院批准我省较大的市政府规章备案审查责任,承担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责任,审查其同宪法、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是否抵触或相互矛盾,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六)负责省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和其他政策性文件涉及法制问题的解释工作。
(七)研究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向省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建立完善规范行政执法有关制度。
(八)承担行政执法指导和监督职责。负责行政执法资格管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承担协调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争议和问题等有关工作。
(九)受理向省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理,拟订行政复议决定。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受省政府委托,代理省政府行政、经济和民事诉讼。承办省政府决定受理的行政赔偿案件。
(十)负责省政府规章清理、编纂,指导全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负责组织翻译、审定省政府规章英文译本。
(十一)承担省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负责对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进行签发前的合法性审核并出具意见。
(十二)负责完善行政调解制度、规范行政调解程序,指导全省行政调解工作,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协调配合机制。
(十三)开展政府法制理论、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法制宣传、培训。
(十四)承担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政府法制办设8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以及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拟订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安排,负责政府法制工作信息和综合材料起草工作,负责督查机关重点工作,负责机关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二)依法行政调解处。负责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情况交流工作;负责全省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指导全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负责政府法制理论、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依法行政宣传工作;负责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指导全省行政调解工作;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协调配合机制。
(三)经济法规处。负责发展改革、统计、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国防科工、交通运输、财政、审计、金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工商、烟草专卖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制定规划、组织起草、审查协调和补充修订工作,对口联系省政府有关部门,承担上述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法制问题的解释工作,办理相关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的具体事项;负责组织对省政府规章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提出修改、废止建议。
(四)行政法规处。负责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监察、教育、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卫生计生、外事侨务、民族、宗教、人防、机关事务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制定规划、组织起草、审查协调和补充修订工作,对口联系省政府有关部门,承担上述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法制问题的解释工作,办理相关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的具体事项;负责组织对省政府规章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提出修改、废止建议。
(五)政府法制协调处。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行政执法工作;研究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问题,起草配套规定和答复意见;研究行政执法中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建立完善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有关制度;承担协调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争议和问题有关工作;负责依法审查、确认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工作;负责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投诉、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等相关工作。
(六)行政复议处。受理向省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拟订行政复议决定;承担由国务院裁决的省政府行政复议案件代理工作;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全省行政复议案件的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
(七)行政应诉处。承担省政府行政、经济、民事应诉案件代理工作,负责受理省政府信息公开、外资审批等领域的原级行政复议案件、未经复议直接起诉省政府的应诉案件,承办省政府决定受理的行政赔偿案件,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全省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案件的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
(八)译审备案处。组织翻译、审定省政府规章英文译本;负责省政府规章编纂工作;负责向国务院报送省政府规章备案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件,审查处理相关问题;负责郑州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规章备案工作,负责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审查处理相关问题;组织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负责省政府涉法重大决策和重要事务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全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情况的统计汇总和上报,指导全省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政府法制办机关行政编制为5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8名。
五、其他事项
机关后勤服务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承担。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