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和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大政办发〔2014〕29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和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大政办发〔2014〕2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6-17 10:19:37  来源: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2035
核心提示: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和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1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大政办发〔2014〕29号
发布日期 2014-04-2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dl.gov.cn/gov/detail/file.vm?diid=100D05000140602131814060550&go=affair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和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1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和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统筹安排,同步推进。要按照省、市有关要求,抓紧制定本地区改革方案,报市编委办审核后组织实施,确保2014年4月底前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二、市编委办和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指导协调,做好各项工作衔接。
 
  三、改革期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原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要从大局出发,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实现与新机构工作的平稳过渡。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22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和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4〕1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13〕3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56号)文件精神,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权责一致原则,为进一步减少监管环节、明确部门责任,优化资源配置、下移执法重心,充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建立一体化、广覆盖、专业化、高效率的市场监管体系,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和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一)组建市场监督管理局。整合县(市、区)食品安全办公室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机构、职责和人员编制,组建市场监督管理局(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同级政府的工作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药品安全管理等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同时承担县(市、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整合有关部门所属的各类机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建后,要整合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所属的执法机构、派出机构、技术检验检测机构。重新调整布局结构,综合设置市场执法机构、基层市场监管所、技术检验检测和市场投诉举报等机构。具体设置形式由县(市、区)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三)划转市场监管人员编制。县(市、区)原食品安全办公室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全部划转到新组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管理。
 
  二、工作要求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改革工作,抓紧抓好本地区体制改革和机构职能调整,确保机构和职能整合到位、人财物划转到位,确保食品药品监管责任落实到位。要统筹安排,同步推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和工商、质监系统管理体制改革,及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办公室、工商、质监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能、机构和人员编制整合。省、市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改革的领导,机构编制部门和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改革的指导,做好各项工作衔接。改革后,在县(市、区)政府建立统一的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模式。县(市、区)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工作于2014年4月底前完成。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26日
 地区: 辽宁 
 标签: 体制改革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7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