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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1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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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6-17 09:54:26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734
核心提示:按照《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要求,为做好我省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现提出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发〔2013〕31号
发布日期 2013-10-18 生效日期 2013-10-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ln.gov.cn/zfxx/zfwj/szfwj/zfwj2011_99988/201403/t20140328_1297605.html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要求,为做好我省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为重点,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减少监管环节、明确部门责任、优化资源配置,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全过程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充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进一步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整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能。
 
  按照减少监管环节、保证上下协调联动、防范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要求,市、县(市、区)政府原则上参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整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的模式,结合本地实际,将原食品安全办、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能进行整合,由新组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同时承担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将服务业部门的畜禽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农业(畜牧)部门。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领导班子由同级地方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建立健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系。
 
  1.组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市、县(市)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列为政府工作部门。市辖区可以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列为政府工作部门,也可以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设置形式由市政府确定。
 
  2.设立食品药品监管执法队伍。市、县(市)和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区,要在整合原食品药品监管队伍和工商、质监部门现有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力量基础上,建立食品药品监管执法队伍。
 
  3.设置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在农村乡镇和城区街道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作为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所辖区域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可按区域设置,也可根据食品药品企业、个体工商户数量设置。重点区域(专营食品药品市场)可单独设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具体设置形式及数量由市、县(市)或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区政府确定。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任务较重的经济区(开发区)等,可参照上述要求设立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4.建立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制度。推进基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网格化建设,整合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监督力量,在每个行政村和城镇社区设立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市、县(市、区)政府要给予必要的经费补贴。
 
  (三)合理划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编制。
 
  市、县(市、区)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编制、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专门负责食品监管的人员编制,要划转到新组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基层工商所(分局)划转人员编制的数量由当地政府确定。市、县(市、区)原食安办的人员编制全部划转到新组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人随编走”的原则,编制划转后,承担相应工作的人员以及相关经费划转至新组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县(市、区)政府要确保新组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有足够的人员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四)科学设置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设置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市辖区一般不设置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县(市)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独立设置或区域性设置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也可整合相关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力量,跨行业综合设置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行政区域面积小或城市近郊县(市)可不设置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具体设置模式由市政府确定。
 
  要确保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有足够的力量和资源有效履行职责。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将涉及食品安全的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设备及经费全部划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部门承担消费环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和监督执法职责的人员和编制,2009年机构改革时未随相应职责划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此次一并划转调整到位。
 
  三、落实监管责任
 
  (一)市、县(市、区)政府要负总责。
 
  市、县(市、区)政府要在省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切实抓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确保职能、机构、人员编制、队伍、装备等及时划转到位。要健全风险监测、检验检测和产品追溯等技术支撑体系,提升科学监管水平。要增加食品药品监管投入,改善监管执法条件。食品药品监管所需经费纳入市、县(市、区)财政预算。
 
  (二)监管部门要履职尽责。
 
  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无缝衔接的原则,合理划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农业部门的监管边界,切实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批发市场准入管理的衔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建立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制,强化监管执法检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严密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农业、林业、海洋渔业、畜牧等部门和单位要按各自分工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卫生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标准、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市、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乡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本级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检查督促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实施,食品安全办公室要做好相关工作的落实。
 
  (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
 
  市、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相关工作,形成与监管部门密切协作的联动机制。质监部门要加强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城管部门要做好食品摊贩等监管执法工作。公安机关要加大对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健全督促生产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
 
  四、加强组织保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改革工作。
 
  市、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负责,统一领导,统筹组织。要制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和配套措施,并报省编委办备案。要积极稳妥推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的整合工作,确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完成。机构编制部门要在食品药品监管、食安办等部门的配合下,组织制定并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三定”方案。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改革工作,原则上于2014年3月底前完成。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支持市、县(市、区)政府的工作,不得干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二)加大协调配合力度,实现改革平稳过渡。
 
  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在做好自身相关工作的同时,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做好有关职能、机构、编制、人员、资产的划转工作。要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稳定工作,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确保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及时处理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不出现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实现与新组建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工作的平稳过渡。
 
  (三)严肃改革工作纪律,加强指导和检查。
 
  市、县(市、区)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编制、人事、财经纪律,严禁在改革过程中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省编委办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及时掌握和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
 
  (四)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市、县(市、区)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渠道,及时准确全面地宣传报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相关规定、食品药品安全形势、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了解改革的目的、目标任务、重大措施,自觉参与、大力支持改革工作,努力营造人人关心和重视食品药品安全的社会氛围。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8日
 地区: 辽宁 
 标签: 指导意见 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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