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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意见(盘政发〔20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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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6-17 09:52:08  来源:盘锦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022
核心提示: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13〕31号)要求,为做好我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现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意见。
发布单位
盘锦市人民政府
盘锦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盘政发〔2014〕3号
发布日期 2014-03-1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panjin.gov.cn/pj/zfxx/zfwj/szfwj/content/40288bd74366e0520144d275c74f50c6.html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13〕31号)要求,为做好我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为重点,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减少监管环节、明确部门责任、优化资源配置,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全过程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充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进一步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整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能。按照减少监管环节、保证上下协调联动、防范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要求,县(区)政府原则上参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整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管理模式,结合本地实际,将我市县级原食品安全办、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能进行整合,将区级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能进行整合,由新组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同时承担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将县级服务业部门的畜禽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农业(畜牧)部门。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领导班子由同级地方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求上级业务部门的意见。
 
  (二)建立健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系。
 
  1.组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县(区)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列为政府工作部门。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设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派驻机构。
 
  2.设立食品药品监管执法队伍。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要在整合原食品药品监管队伍和工商、质监部门执法人员划入基础上,组建食品药品监管执法队伍。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要在工商、质监部门执法人员划入基础上,组建食品药品监管执法队伍。
 
  3.设置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在农村乡镇和城区街道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作为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综合派出机构,负责所辖区域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设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区域中心所,每个区域中心所辖2—3个乡镇(街道),规模较大的重点乡镇、街道或重点区域(专营食品药品市场)可考虑单独设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数量及设置形式由县(区)政府比照原工商系统(压缩后)工商所(含派驻)数量及编制数量确定。
 
  辽东湾新区可参照上述要求设立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4.建立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制度。推进基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网格化建设,整合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监督力量,在每个行政村和城镇社区配备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县(区)政府及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要给予必要的经费补贴。
 
  (三)合理划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编制。县(区)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编制及在卫生局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牌子且专门负责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专门负责食品监管人员及编制,要一同划转到新组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基层工商所负责食品监管人员及编制同时划转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划转的人员、编制的具体数量由当地政府确定。划转编制要坚持“人随编走”的原则,新组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从工商系统划转的编制为专项编制(不含自定)。县(区)政府要确保新组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有足够的人员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系统留用的自定编制应逐年消化。
 
  县(区)此次组建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则上不再增核编制。
 
  三、落实监管责任
 
  (一)县(区)政府要负总责。县(区)政府要在省、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切实抓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确保职能、机构、人员编制、队伍、装备等及时划转到位。要健全风险监测、检验检测和产品追溯等技术支撑体系,提升科学监管水平。要增加食品药品监管投入,改善监管执法条件。食品药品监管所需经费应纳入县(区)财政预算。
 
  (二)监管部门要履职尽责。县(区)政府要按照无缝衔接的原则,合理划分食品监管部门和农业部门的监管边界,切实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批发市场准入管理的衔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建立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制,强化监管执法检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严密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畜牧等部门和单位要按各自分工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卫生部门要加强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标准、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和乡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本级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检查督促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实施,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做好相关工作的落实。
 
  (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县(区)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相关工作,形成与监管部门密切协作的联动机制。质监部门要加强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督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要做好食品摊贩等监管执法工作。公安机关要加大对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健全督促生产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
 
  四、加强组织保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改革工作。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负责,统一领导,统筹组织。要制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和配套措施,并报市编委办公室备案。要积极稳妥推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的整合工作,确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完成。机构编制部门要在食品药品监管、食安办等部门的配合下,组织制定并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三定”方案。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改革工作,要于2014年3月底前完成。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支持县(区)政府的工作,不得干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二)加大协调配合力度,实现改革平稳过渡。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在做好自身相关工作的同时,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做好有关职能、机构、编制、人员、资产的划转工作。要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稳定工作,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确保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及时处理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不出现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实现与新组建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工作的平稳过渡。
 
  (三)严肃改革工作纪律,加强指导和检查。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编制、人事、财经纪律,严禁在改革过程中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市编委办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及时掌握新情况,研究解决新问题,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
 
  (四)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大公共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渠道,及时准确全面地宣传报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相关规定、食品药品安全形势、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了解改革的目的、目标任务、重大措施,自觉参与,大力支持改革工作,努力营造人人关心和重视食品药品安全的社会氛围。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4日
 地区: 辽宁 
 标签: 指导意见 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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