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2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2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6-16 17:25:13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615
核心提示:《市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市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进行通知。
发布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京政办发〔2014〕29号
发布日期 2014-05-0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zhengwu.beijing.gov.cn/gzdt/gggs/t1357040.htm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市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着力为本市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法制保障

  2014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第一年,政府立法工作必须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考察北京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牢牢把握全面深化改革的总要求,切实把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改革任务作为重中之重,及时完成深化经济和行政体制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完善城市管理体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立法项目。

  要注重把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紧密结合起来,以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改革,及时把改革开放的成熟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需要修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要抓紧工作,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法制保障。

  二、探索以法治方式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新途径要坚持正确的立法理念,着眼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规范制约权力运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切实体现保护合法、惩戒违法的正确行为导向,处理好权益保障和依法惩处的关系,在提供权益保障的同时,合理配置处罚措施,降低执法和守法成本,提高违法成本。

  要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原则,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探索以法治方式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新途径。要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切实防止行政许可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在进一步简政放权中释放市场和全社会创业创新创造活力。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修订草案,起草部门要对原来规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进行重点评估,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应进行修改或予以废止。对已经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的管理事项,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

  三、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

  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当前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深入研究各相关领域法律现状,分析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执行情况,适时提出立法需求;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基础调研工作,增强调研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的途径,完善社会公众意见表达机制和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充分利用首都人才、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加强立法咨询、论证,准确把握和应对政府立法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能否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是衡量立法质量的重要标准。市政府各部门在立法调研、起草过程中,要统筹考虑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同步研究相应的配套文件和保障措施,确保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颁布后能够有效实施。

  四、严格执行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市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确定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要尽早完成起草和审查工作,报请市政府会议审议;对抓紧工作、适时提出的项目,要积极推动、加快进度;对调研项目,要抓紧研究论证,及时提出意见建议。

  市政府法制办要切实加强对政府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跟踪了解立法工作计划落实情况,推动各起草部门抓紧开展研究起草工作。对草案送审稿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要求或不成熟的草案送审稿,要退回起草部门重新研究。要建立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评估机制,并把各部门完成立法工作计划情况,作为编制下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重要参考。

  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任务、时间、组织、责任四落实的要求,加强领导、精心安排,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政府立法工作任务。起草部门不能按时完成起草任务的,要及时书面请示市政府,并说明情况。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4日

 地区: 北京 
 标签: 立法工作计划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09)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01)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2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